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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集泰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9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
为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与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公司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向部分符合条件的经销商提供累计不超过 10,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 4,751.06 万元,上
述担保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内,没有担保债务逾期情况。

       公司遵守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关于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及要求。除上述担保外,
公司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延续到报告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
项。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
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
以前期间发生延续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对《关于<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了认真审查。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
方案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同时符合
《公司章程》和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方案是在 2022 年经营业绩的基础上制定的,兼顾了投资者
的利益和公司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者合
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我们
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基于谨慎性原则,依据充分,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计提减值及核销资产后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资产、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
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

    五、对《关于聘请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
货业务相关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
者保护能力,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
服务,满足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程序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关于﹤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
我们认为:董事会编制的《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022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七、对《关于﹤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核查,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重大缺陷。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经核查,公司严格按照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
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

     我们认为:董事会编制的《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
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同意《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八、对《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薪酬(津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薪酬(津贴)的议案》,我们对公
司董事 2022 年度履职情况表示肯定,我们认为:该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
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的发展阶段,可以充分调动董事工作积极性,有
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持续发展。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对《关于公司 2023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的议案》,
我们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履职情况表示肯定,我们认为:该方案充分
考虑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的发展阶段,可以充分调动高
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持续发展,我们同意该议案。

     十、对《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
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已经
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一、对《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编制的《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
次修订稿)>的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确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募集的资金能够合理使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
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符合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徐松林                     吴战篪                       唐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