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威机电: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2021-02-05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金深法意字[2021]第 110 号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5层 510008
电话:0755-2223 5518 传真:0755-2223 5528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兆威机电 2021 年股权激励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目 录............................................................................................................................ 1
释 义............................................................................................................................ 2
正 文............................................................................................................................ 6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6
二、本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7
三、本激励计划所履行的法定程序.......................................................................... 10
四、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及其合规性.......................................................... 12
五、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13
六、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13
七、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14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15
九、结论性意见..........................................................................................................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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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兆威机电 2021 年股权激励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兆威机电/公司/上市公
指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司
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指 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本激励计划 指
激励计划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权激励计划(草案)》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
《考核办法》 指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限制性股票 指 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
股票期权 指
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公司(含
下属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激励对象 指
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激励对象不得转让限制性股票的期
限售期 指
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所获限制
解除限售期 指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满足的条件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登记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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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 指 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
行权条件 指
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
《第 9 号业务指南》 指
励》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中国 指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元 指 人民币元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
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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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兆威机电 2021 年股权激励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1]第 110 号
致: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第 9 号业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
有关说明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
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
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
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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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激
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非法
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
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
何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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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兆威机电 2021 年股权激励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兆威机电成立于 2001 年 4 月 19 日,经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签发
的《关于同意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0]2873 号)同意并经深交所签发的《关于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
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1188 号)批准,兆威机电首
次公开发行 2,667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在深交所中小板
上市,股票简称为“兆威机电”,股票代码为“003021”。
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备案)材料及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
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深圳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登记簿系统(amr.sz.gov.cn/outer/entSelect/gs.html)查询,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兆威机电的基本工商登记信息如下:
名称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28548191B
法定代表人 李海周
注册资本 10667 万元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燕湖路 62 号办公楼 101
一般经营项目是:模具、塑胶五金制品、齿轮箱、传动系统、电
子控制产品的技术开发;模具、塑胶五金制品、齿轮箱、传动系
统、机电成套设备、电子控制产品的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
专卖、专控商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经营范围
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
经营项目是:普通货运;塑料制品、机电设备及配件、轴承及配
件劳务加工;模具、塑胶五金制品、齿轮箱、传动系统、机电成
套设备、电子控制产品的生产
营业期限 永续经营
登记状态 开业(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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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兆威机电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
股票已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交易;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兆威机电不存在
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不得实行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出具的《深圳
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二〇一九年度》 信会师报字[2020]
第 ZI10054)及兆威机电所作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兆威机电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兆威机电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股票已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交易;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根
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
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2021 年 1 月 30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经与会非关联董事审
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该草案对本激励计划所涉事项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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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包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两部分。限制性股
票和股票期权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授予。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和股票
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和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
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0 个月。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300 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
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667 万股的
2.81%。其中首次授予 253.35 万份,约占本次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84.45%,约占《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667 万股的 2.38%;预留 46.65 万份,约
占本次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15.55%,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
额 10,667 万股的 0.44%。具体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6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 A 股普通股,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 10,667 万股的 0.56%。其中首次授予 50.67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
制性股票总数的 84.45%,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667
万股的 0.48%;预留 9.33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5.55%,
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667 万股的 0.09%。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40 万份股票期权,涉及
的标的股票种类为 A 股普通股,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667 万股的 2.25%。其中首次授予 202.68 万份,约占本次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
的 84.45%,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667 万股的 1.90%;
预留 37.32 万份,约占本次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 15.55%,约占《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667 万股的 0.35%。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每
份股票期权拥有在行权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激励计划(草案)》主要包括“释义”、“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
生异动的处理”、“附则”九个章节。
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计划(草案)》已载明如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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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激励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
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分次授出的,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
股票数量及占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本激励计
划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本
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其适当分类)的姓
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
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八)上市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九)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十)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
营业绩的影响;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二)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离职、死亡等事项时本激励计划的执行;
(十三)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十四)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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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兆威机电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
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所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兆威机电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兆威机电已履行
了以下法定程序:
1、《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办法》的拟定情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并于 2021 年 1 月 30 日审议通过了
《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办法》。
2、董事会审议
2021 年 1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涉及本激励计
划的相关议案,且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意见
兆威机电独立董事发表了《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
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有利于对公司员工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
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
对象的条件,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4、监事会审议
2021 年 1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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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
《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议案》;并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名单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
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监事会发表了《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核查意见》, 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实行
本次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及《第 9 号业务指南》的规定,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公司
尚需履行下列程序:
1、公司董事会发出关于审议《激励计划(草案)》的股东大会的通知;
2、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3、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草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4、在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的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兆威机电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
励名单进行审核,并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兆威机电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至五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草案)》,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
定的本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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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股东大会表决时提供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6、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
具体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行权、解锁等事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兆威机电为实行本
激励计划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履行相关法
定程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行。
四、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及其合规性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并经兆威机电确认,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
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上述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时
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劳
务合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计 144 人,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
由公司董事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12 个月内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经兆威机电确认,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第 9 号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
八条所述的下列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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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兆威机电确认,《激励计划(草案)》已规定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在限售期/可行权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上
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经核查,公司已经根据《管理办法》及《第 9 号业务指南》的规定,在规定
期限内公告了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核查意见和《考核办法》等文件。随着本激励
计划的进展,公司尚需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激励计划履行
其他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
及《第 9 号业务指南》的规定,就本激励计划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
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尚需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激励计
划履行其他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已经明确规定了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其自筹
资金,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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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1 年 1 月 30 日出具《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不存在
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另据公司和激励对象分别出具的承诺,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
有关限制性股票及未来股票期权行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
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为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
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一)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系为
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
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
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第 9 号业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兆威机电独立董事已经就《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
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
强公司员工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本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并且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
集委托投票权。前述安排有利于全体股东对本激励计划充分发表意见,保障股东
合法权益。
(五)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所作说明,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
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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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担保。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及公司所作说明,公司现任董事叶曙兵、
李平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本
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均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时已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九、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兆威机电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兆威机电为实施本激励计划而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相关内容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第 9 号业务指南》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拟定、审议、公示等法定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第 9 号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随着
本激励计划的推进,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第 9 号业务指南》
等规定继续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5、公司不存在为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6、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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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兆威机电 2021 年股权激励法律意见书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7、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
决;
8、本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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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兆威机电 2021 年股权激励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刘胤宏: 苏 涛:
汪顺静:
二〇二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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