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兆威机电: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2021-08-06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责人及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行为,提高公司财务工作质量,加强公司财务监督,完善公司
内部监控机制,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会
计机构负责人是依法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的部门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
时性负责,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 公司对会计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任免财务负责人需征求公司财务负责人意见。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
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五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即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推荐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提名,经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的其他职务,不得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存在近亲属关系。

第七条 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等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熟悉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掌握财务核算
及管理、金融、财政税务、法律、证券等方面知识,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财务
                                   2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分析、财务计划和管理、外汇管理和资本运营能力;
(三)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守
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
(四)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组织管
理能力,擅长财务分析和资本运营,熟悉资本市场和金融机构。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者;
(三)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者;
(四)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者;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和权限如下:
(一)主要职责:
       1、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财务管理
核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2、负责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负责,配
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作;
       3、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控机制,监督、
检查公司及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
督;
       4、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与处理、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大经
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参与管理层做出决策;
       5、根据董事长授权,负责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
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对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
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包括主要经济指
标偏离的预警报告和重大财务事项的及时报告);
       6、负责撰写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及财务决策与制度
                                      3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的方案,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7、负责公司融资业务的拓展、推进与落实;
    8、负责与金融机构、财税机关、上级管理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保持良
好关系,寻求良好的专业服务支持。
(二)主要权限:
    1、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对外投资、营销策略、产权转让、资产重组、
工程项目建设、筹资融资、抵押担保、资金调度、利润分配、预算、重大经济合
同签订、业务流程再造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
性、真实性、效益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2、财务机构建立及人员管理权:根据会计法规及公司实际需要,落实公司会
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3、财务收支审核权:审核对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商品
采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审核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缴及各种费用的报销
支出;
    4、财务风险管理权:加强风险管理,审核诉讼赔偿,严禁设置账外资产,参
与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制定与实施等;
   5、财务监督权: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
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维护资金安全;审核公司各
经营部门年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及各项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参与实施考核、
监督、控制和奖惩;
    6、财务信息化实施权:主持公司财务信息化实施,负责财务应用软件与业务
应用系统对接;对业务流转环节和核算环节实施监控,确保系统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财务决策参与权、财务收支审核权和财务监督权,会计机
构负责人行使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拒绝及制止权和对违规会计人员的处罚建议权。


                          第四章 考核与离任

第十一条 每年度末公司财务负责人须接受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考核,考核
的内容包括遵纪守法、财务决策、财务监督、制度建设、团队建设等,考核结果
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不得评为合格:
                                   4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一)出现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三)违反国家法律、政策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
职或者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应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
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申述报告。

第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按规定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办理有关档案
文件、正在办理或代办理事项的移交等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在聘任财务负责人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财务负责人应遵守公司
的信息保密制度。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财务负责
人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财务负责人未能履行工作职责,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的责任追究范围:
(一)违反《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二)未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财务信息未能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三)未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要求,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
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有渎职、贪污、受贿等行为,或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
件和重要情况;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
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5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七)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
(八)公司因财务问题受到证监局、税务局处罚及其他监管机构处罚;
(九)其他因工作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第十九条 当发生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
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相关部门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
会认定并形成处罚决议。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同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
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
事责任。


                       第六章 财务负责人权益保障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因财务负责人坚持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而将其调离、停职、
降职、降薪、撤职、辞退以及其他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对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
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6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