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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兆威机电: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2021-08-06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
      管理制度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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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规范公司对
外接待行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
运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
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
和更具信息优势,且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
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基本原则


第四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
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
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并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和其他合
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
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向特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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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
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
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
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人员设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来访接待的责任部门,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特定对
象接待工作的负责人,参加特定对象的采访和调研活动。董事会办公室可以要
求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
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在董
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董事会秘书不能参加相关活动时,可委托证券事务
代表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七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八条 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
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
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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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
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

第十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接待特定对象的访问、
调研等活动,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人员在日常
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就有关影响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波动
的问题和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的提问及其回答。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慎重对待有关公司的媒体采
访或者投资者调研,不得提供与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误导性
陈述,不得提供、传播虚假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系统培训,提
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
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四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沟通内容


第十三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
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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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组织安排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
认真做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来访工作实行预约登记管理。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
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业绩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应当尽量要求特定对象提供单位证明、身份证等资料,
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附件一),承诺
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
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
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要求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由董事
会办公室建档留存。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投资
者接待等会议,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仅限于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可以包
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必要时可邀请保荐代表人等中介机构或者专门机构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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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事宜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
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及相关接待人员应拒绝回答。

第十九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
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公司应当派两名以上人员按指定
路线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
营情况,同时将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
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访人
员赠送高额礼品。

第二十二条 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
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的内幕信息的保
密,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
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披露
的内幕信息,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
披露和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上述记录、演示
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存档期限
十年。

第二十七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参观、座谈或采访等形式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特定对象应当在对外发布或使用相关文件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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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2个工作日前知会公司,经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特定对象向特定客户、内部自营或经纪部门提供相关文件亦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核查
文件中涉及上市公司的基础信息是否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虚假、错误或误导
性记载,并在收到文件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特定对象提供书面反馈文件。文件核
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其中存在虚假、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其拒
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
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直接沟通后的2个交易日内,应当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备有关情况,说明双方参与人员、所在单位及职务、时间、地点、沟通
内容、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关音像
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形式对外披露,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
并做出报道。

第三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
项公告前暂缓进行现场接待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内幕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
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标、
竞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
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
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
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
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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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同时披露。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
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制
度。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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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承诺书

                               承    诺   书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
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
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
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
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
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
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     年   月   日;
    (八)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
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
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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