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威机电: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9-08
证券代码:003021 证券简称:兆威机电 公告编号:2022-069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9月7日(星期三),下午15: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9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燕湖路62号办公楼1号会议
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海周。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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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公 司 股 份 数 合 计 为 125,758,248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171,333,344 股的 73.3998%。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001,4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45%。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数合计为 124,756,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8152%。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
计为 1,001,4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45%。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合计为 1,001,4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45%。
4、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
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现场投票采用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
况。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5,758,2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01,4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拟增加经营范围、变更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5,758,2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01,4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苏涛、汪顺静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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