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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威机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14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作为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
观的立场,对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3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3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涉及的被担保对象是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
资子公司,拟授予的担保额度符合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
是基于公司目前实际经营情况以及现金流状况的综合考虑,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
展,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相关担保行为的财
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
同意本次担保额度的预计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
监会公告[2022]15 号)等相关规定。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及子公
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
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及子公司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
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行为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
符合公司的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3 亿元(含本数)的
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 12.8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使用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 12 个月
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限期内,业务可循环滚动开展。

    三、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兆威机电产业园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
设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都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
仅调整投资进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
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兆威机电产业园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
设项目”的投资期限均延长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




                                          独立董事:沈险峰、胡庆、周长江

                                                      2022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