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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讯自控:《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19-04-23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章程》,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五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获赠现金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九)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七) 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前述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70%;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

(三) 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本规则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
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
包含在内。

对于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
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
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
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
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
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
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
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
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
用本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前述“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
                                        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
                                        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标准的,适用本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法律规范、规范性文
                                        件或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通过之日起施行。                        过之日起生效。


    除上述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增加新条款后的条
款序号相应顺延,删除条款后的条款顺序相应减少。

    根据《公司章程》,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