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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讯自控: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存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6-22  

                        证券代码:300112              证券简称:万讯自控                 公告编号:2021-059
债券代码:123112              债券简称:万讯转债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62 号),同
 意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2,457,212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45,721,200 元,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不含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38,609,538.15 元。容
 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 验 , 并 出 具 了 《 深 圳 万 讯 自 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报 告 》( 容 诚 验 字
 [2021]518Z0027 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要求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
 案》,公司与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及全资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详见公司 2021 年 5 月 11 日、2021 年 5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4)。
    二、增加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说明
    为便于募集资金管理,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存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加一个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以下简称“开户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新增募集资金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账号:73010122002055773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下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如
下条款:

    1、公司在上述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
户仅用于公司智能仪器仪表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燃气截止阀研发及扩产项目、流
动资金补充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允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期限不超
过 12 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结构性存款、定
期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等。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
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3、公司承诺,若本单位存在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将在上述存单到
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
招商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4、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
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
询。招商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6、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牛东峰、葛麒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7、开户行按月(每月7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开户行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8、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
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
的,开户行应及时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
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招商证
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公司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
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司、
开户行、招商证券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
自行终止。

    四、备查文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