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讯自控: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9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及《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28 日,该授
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3 年 4 月 28 日为授予日,以 5.3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
合授予条件的 6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4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为 570.5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为 570.50 万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郑丹 常远 胡振超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