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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光线缆: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2020-12-22  

                        关于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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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通光电子线缆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光线缆”)的委托,就公司本次可转换

公司债券回售(以下简称“本次回售”)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

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

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须查阅的文件,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1、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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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

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

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回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

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售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

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我国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回售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查阅了与本次回售相关的文件和资料,现就公司本次回售相关

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情况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与授权

    1、2017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并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2017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该次股东

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关于本次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等与可转换债券发行相关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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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18 年 11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修订稿),并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2018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该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修订稿)

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

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

案》、 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

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

关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期限的议案》等与可转换债券发行相关的议案。

    3、2019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上市的议案》、 关于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二)国防科工局的审查

    2017 年 11 月 14 日,江苏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出具了“苏国防科工

[2017]224 号”《关于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债公开信息保

密审查意见》,同意公司发行可转债公开信息中对特殊财务信息进行的脱密处理

措施,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过程符合国家国防科工局的规定,执行了保

密要求,公司公开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信息。

    (三)证监会的核准

    2019 年 7 月 1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向公司出具《关于核准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315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2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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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

    (四)上市情况

    2019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刊登了《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公告书》,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 297 万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19 年 11 月 28 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简称为

“通光转债”,债券代码:123034,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为 2019 年

11 月 4 日至 2025 年 11 月 3 日。




    二、本次回售相关事项

    1、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

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

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

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在上

述情形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回售申报期

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2、根据《上市规则》第 8.3.7 条的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

存续期内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回售条件满足时,债券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

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3、2020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将用于“高端器件装备用电子线

缆扩建项目”和“年产 200 公里能源互联领域用中压海底线缆新建项目”的募

集资金变更用途,用于“年产 4800 公里 OPGW 光缆技改项目”、“年产 7200

公里 OPGW 光缆和 6000 吨铝包钢项目”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独立董事发

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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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上述募

集资金用途变更事项。

    4、2020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20 年第

一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

案》,同意公司上述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事项。

    基于上述,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符合《募集说明书》规定的回售条件以及

《上市规则》第 8.3.7 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变更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已履行公司内部批准程序并

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募集说明书》约定的附加回售条款已经满足,公司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可

按《募集说明书》、《上市规则》、《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其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给公司,但需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申报;

    3、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回售公告和回售结果公告等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以本所律师签字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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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

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刘蓉蓉

                                         经办律师:

                                                                刘     云




                                         经办律师:

                                                                陈玮婧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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