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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光线缆:关于通光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2020-12-22  

                        证券代码:300265            证券简称:通光线缆             编号:2020-126
债券代码:123034            债券简称:通光转债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通光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回售价格:100.098元/张(含息、税)
    2、回售申报期:2020年12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1年1月8日。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2月18
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分别审议通
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根据《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通光转债”的附加
回售条款生效。现将“通光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概述
    1、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2月18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0年第一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用于“高端器件装备用电子线缆扩建项目”和“年产200公
里能源互联领域用中压海底线缆新建项目”的募集资金变更用途,用于“年产4800
公里OPGW光缆技改项目”、“年产7200公里OPGW光缆和6000吨铝包钢项目”和“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公布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
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0-044)。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3.7条规定,经股东大会
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
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同时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通光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2、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
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
附加回售权。”
    3、回售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
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被
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指
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
算尾)。
    其中:i=0.7%(“通光转债”第二年,即2020年11月4日至2021年11月3日的
票面利率);t=51天(2020年11月4日至2020年12月25日,算头不算尾)。
    计算可得:IA=100×0.7%×51/365=0.098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通光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100.098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通光转债”的个人投资者
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
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100.078元/张;对于持有“通
光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IFF),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098
元/张;对于持有“通光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对当期可转债利息不代
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098元/张。
    4、回售权利
    “通光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通光转债”。“通光转债”
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1、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
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
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公司将在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2、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2020年12月25日至12月31日的回售申报期内,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
不能撤消。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
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3、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通光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为2021
年1月7日。回售期满后,本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通光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在同一交易日内,若“通光转债”持
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转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
申请:交易、回售、转股、转托管。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可转
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
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