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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雅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06  

						           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
场,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检查和审核,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
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回购股份是基于公司股价处于较低水平,不能正确反映公司的价值。公
司回购股份的实施,将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提升对公
司的价值认可,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促进公司
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
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预
案是可行的。
    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实施,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预案具备可行性和必
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2018年11月5日
   (以下无正文,为《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吴晓明




    宋瑞霖




    赵焕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