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博雅生物:《公司章程》修改前后对照表2018-11-27  

						                                              《公司章程》修改前后对照表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第二十三条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第二十四条
                 (二) 要约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只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八条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关联交易等事项;                                      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会计师事务所;                                      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的工作;                                            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的其他职权。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
             审议。                                              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
第一百一十九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