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雅生物: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2-13
关于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8]第 31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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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博雅生物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雅生物制
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18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已于 2018 年 11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
2018 年 12 月 12 日上午 9:00,本次股东大会于江西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惠泉路 333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廖昕晰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1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段为 2018 年 12 月 12
日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段为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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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博雅生物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年 12 月 11 日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12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一) 凡在 2018 年 12 月 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所律师。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4 人,所代表股份共计 241,579,703 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公告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 人,代表股份共计 586,200 股。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
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 表决程序及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如下: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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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内容请详见披露于深交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的《<公司章程>修改前
后对照表》、《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上述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
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
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
票数据对网络表决进行计票。
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2项,均为特别决议事项。
序号 表决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42,162,703 2,100 1,1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2 242,163,803 2,100 0
理公司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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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盖章) 屈宪纲
负责人:彭雪峰
授权签字人: 经办律师:
王隽 万艮菊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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