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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创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11-1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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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IJI N G S H A N G H A I S H EN Z H EN H AN G Z H O U G U A N G ZH O U K U N MI N G  TI A NJI N C H E N G D U NI N G BO  FU ZH O U XI’ A N N A NJI N G  NA N NI N G  JI NA N H O NG KONGPA R IS  M A DR I D SI LI C O N VALLE Y

                                            中国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1670
                                                             网址/Website:http://w ww.gra ndall.com.c n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
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2 年 10 月 21 日召开的公司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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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决定提议召开的,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
于 2022 年 10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
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的地点、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
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
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
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程序
     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10 日上午 9:15~
下午 15:00。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下午 14:30 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 366 号
科创大厦 B 座 9 楼 907 会议室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李洪鹏先生主持。会议的召
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
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大会的股东登记表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公司股份 138,274,1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455%。

     2、 网络投票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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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表股份 2,858,6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2511%。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23 人,代表股份 3,537,938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0.3108%。
     4、 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5、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及对召
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
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就列
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记票人监票、验
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联创股份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统计并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0,837,1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05%;反对 295,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209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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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242,2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420%;反对29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5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华安新材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
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0,988,1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5%;反对 14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102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393,2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100%;反对 14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1,069,1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9%;反对 63,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45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474,2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995%;反对 6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
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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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出具,正本一式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王家水




                                                           郭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