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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创股份: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2-11-21  

                        证券代码:300343          证券简称:联创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4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山东省淄博市
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2)鲁 03 刑初 1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公诉机关:淄博市人民检察院

    2、被告人:孔刚,宽毅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3、被告人:高胜宁,上海鏊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4、被告人:王耘,江苏高能时代在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5、被告人:黄烱,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6、被告人:叶青,上海激创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实际负责人。

    7、被害单位: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上海鏊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鏊投)成立于 2014 年 9 月,主
营业务为网络营销。2015 年 11 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高胜宁。2015 年底,
被告人孔刚与高胜宁认识后,共谋包装上海鏊投公司被上市公司高价并购。在被告
人孔刚的策划下,上海鏊投公司调整股权结构,确定通过借用体外资金、购买虚假
业绩等手段虚增公司业绩,制作虚假财务账目,提升上海鏊投公司的估值,以达到
被上市公司并购的目的,通过被告高胜宁、王耘、黄烱、叶青等人具体实施。

    2017 年 9 月 29 日,被告人高胜宁等人与山东联创公司签订《股权收购协议》,
约定山东联创公司以支付现金 64807 万元方式收购上海鏊投公司 50.10%股权,所得
现金用于增持山东联创股份,并承诺上海鏊投公司 2017-2019 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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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山东联创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9800 万元、12250
万元、15500 万元,签订业绩补偿承诺。2018 年 8 月 16 日,高胜宁等人与山东联
创公司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山
东联创公司以 68363 万元价格收购上海鏊投公司剩余 49.90%股权,支付方式包括定
向增发 5471.9584 万股份(作价 51272.25 万元)和支付现金 17090.75 万元,承诺上
海鏊投公司 2018-2020 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山东联创公司的
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12250 万元、15500 万元、16900 万元。2016 年至 2019
年,被告人孔刚、高胜宁、王耘、黄烱等人为支撑估值、完成业绩对赌,通过虚增
业绩的方式累计虚增利润约 5.1 亿元。

    二、案件判决结果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2)鲁 03 刑初 1 号】,
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刚、高胜宁、王耘、黄烱、叶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
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合同诈
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孔刚、高胜宁、王耘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被告人
王耘相较被告人孔刚、高胜宁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对较轻,在量刑时酌情考
虑。被告人黄烱、叶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二被告人依法减轻处
罚。被告人叶青有立功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各被告人部分赃款未实际取得,对
其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烱认罪认罚,对其可从宽处罚。被告人黄烱积极退赔
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被告人高胜宁有退赔情节,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
告人叶青认罪态度相对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
缴,不足部分由各被告人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
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孔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处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高胜宁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
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
期一日。即自 2021 年 12 月 15 日至 2036 年 12 月 12 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
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耘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
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
刑期一日。即自 2020 年 11 月 4 日至 2031 年 11 月 3 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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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黄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
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叶青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
元,与所犯非国家人员行贿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罚,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
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0 年 6 月 5 日
至 2027 年 12 月 4 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孔刚、高胜宁、王耘、黄烱、叶青违法所得现金及股
票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足部分责令被
告人继续退赔。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一审判决结果的司法鉴定数据,上海鏊投公司 2017 年-2019 年期间累计虚
增净利润约 3.44 亿元。其中 2017 年 11 月份至 2018 年 12 月份上市公司按照 50.1%
的持股比例对上海鏊投进行了并表处理,2019 年 1-12 月份上市公司按照 100%持股
比例对上海鏊投进行了并表处理。经初步测算,本次一审判决对公司 2017-2019 年
经审计的归母净利润金额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会造成 2017-2019 年连续三年亏损
情形,不影响财务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尽快进行财务
报告差错纠正。

    上市公司已经完全回归化工新材料领域,且完成了对互联网板块业务的彻底清
理,上海激创广告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7 月完成剥离,上海新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于 2021 年 4 月完成剥离,上海鏊投于 2021 年 5 月完成剥离,上海麟动市场营销策
划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完成剥离。本次判决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和未来发展不
会产生重大影响。

    五、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会继续向业
绩承诺人进行业绩补偿的追讨,并适时启动对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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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被告人已上诉,最终判决、后续执行结果以及业绩追偿、
民事责任索偿尚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2)鲁 03 刑初 1 号】。

   特此公告。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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