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莱克: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数量调整的法律意见书20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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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数量调整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九月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数量调整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其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相关事
项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
及《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
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
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
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保证上述文
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
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事项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
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事项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调整事项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
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
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进行确认。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公司就本次调整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调整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关于本次调整事项的相关会议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
查,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已经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1、2017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
2、2018 年 1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
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
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2018 年 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
员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经过本次调整,首次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
减少至 138 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减少至 329.8 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上
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18 年 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
权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同意授予 138 名激励对象 329.8 万份股票期权。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
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2 月
28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18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数量
的议案》。此次调整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剩余未行权数量为 5,936,400 股,
行权价格为 7.806 元。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上述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
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认为,公司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相关事项的调整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
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事项的相关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关于 2017 年度权益分派的相关会议资料。根据本所律
师的核查,公司已根据《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首次授予期
权数量和行权价格事项进行了如下调整:
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313,418,807 股为基数,
以现金形式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人民币 5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转增 8 股。
根据《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股票期权有效期内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等事宜,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
做相应的调整,行权价格亦将做相应的调整。
基于上述情况,2018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
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
价格和数量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和《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方法,对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事项进行相应调整,具体为: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剩余未行权数量为 5,936,400 股,行权价格为 7.806
元。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董事会对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期权数
量及行权价格的调整及其内容、方法和结果,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
及《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信息披露,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数量的调
整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行权价格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行权价格和数量调整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本次登记结算
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出具之《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数量调整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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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刘伦善
经办律师:
陈 磊
张 颖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