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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斯莱克: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2-06-28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JiangSu Lanter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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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六月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其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次股票期权激励”)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斯莱

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斯莱克精密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7 年股权

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斯莱克注销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宜(以

下简称“本次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

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
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保证上述文
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

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注销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

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注销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

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

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进行确认。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已经获得如下批准与

授权:

    (一)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17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

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2、2018 年 1 月 8 日,公司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

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

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

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2018 年 2 月 2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二十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人员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期权相关事项的议案》。经过本次调整,首次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减少

至 138 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减少至 329.8 万份。董事会认为本次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授予 138 名激励对象 329.8 万份

股票期权。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2 月 28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两个议案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18 年 9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

数量的议案》,根据 2017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现金形式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人民币 5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2017 年首次

授予期权数量由 329.8 万份调整为 593.64 万份,行权价格由 14.55 调整为 7.806

元/股。

    5、2018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分开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期

权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

项的议案》。公司同意授予 17 名激励对象 54 万份预留股票期权。董事会确定公

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2 月 19 日,行权

价格为 5.85 元。

    6、2019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议案》,同意对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内未达到行权条件的 1,484,100 份股票期权予

以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0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因部分员工离职,所授予的股票期权将注销,此

次调整后,首次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减少至 107 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

量未行权数量为 3,492,450 份;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减少至 14 人,预留授
予的股票期权未行权数量为 500,000 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意
见。

    8、2020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内未达到行权条件的 1,164,150 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9、2020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期

权第一个行权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内未达到行权条件的 150,000 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公司独

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1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公司 7 名

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及第三个行权期由于业绩考核未

达标导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1,246,500 份进行注销,注销涉及总人数为

107 人。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21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公司 3 名

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及第二个行权期由于业绩考核未

达标导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174,000 份进行注销,注销涉及人数为 14 人。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22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公司 6 名原激

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及第四个行权期由于业绩考核未达标

导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1,081,800 份进行注销,注销涉及总人数为 100 人。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3、2022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公司 3 名原激

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及第三个行权期由于业绩考核未达标

导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176,000 份进行注销,注销涉及人数为 11 人。公

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注销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1、2022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公司 6 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

合激励条件及第四个行权期由于业绩考核未达标导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1,081,800 份进行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公司 3 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

合激励条件及第三个行权期由于业绩考核未达标导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176,000 份进行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上述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

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认为,公司

本次注销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以及《2017 年股权激励

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内容

    (一)首次授予部分

    1、鉴于公司 6 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计划激励条件,

公司对以上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59,850 份进行注销;
    2、鉴于公司 2021 年业绩未达到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业绩考核要求,按照
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第四个行权期的 1,021,950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涉及人

数为 94 人。

    本次合计注销 1,081,800 份股票期权,本次注销涉及总人数为 100 人,注销

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已获授股票期权剩余 0 份,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减少至 0 人。

    (二)预留授予部分

    1、鉴于公司 3 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计划激励条件,

公司对以上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20,000 份进行注销;

    2、鉴于公司 2021 年业绩未达到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业绩考核要求,按照

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第三个行权期的 156,000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涉及人数

为 8 人。

    本次合计注销 176,000 份股票期权,本次注销涉及总人数为 11 人,注销后

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已获授股票期权剩余 0 份,预

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减少至 0 人。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注销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的规定。



    三、本次注销还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公司本次注销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

件进行信息披露,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注

销登记手续,并披露注销完成公告等事项。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具体

情况及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
本次注销事项按照《管理办法》、《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刘伦善




                                   经办律师:
                                                             陈   磊




                                                             朱   斌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