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莱克: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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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
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
引第 4 号》”)等有关规定及《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斯莱克
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莱克”或“公司”)委托,就公司第五期
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持
股计划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
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
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
2、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
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内容调整的相关法律问题
发表意见, 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依据
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
考核目标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对于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有关
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内容调整的相关事宜
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业绩
考核内容调整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
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
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的相关公告,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次调整已经
取得的批准与授权如下:
(一)2022 年 1 月 17 日,斯莱克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工
作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斯莱克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故
持股计划调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2 年 11 月 14 日,斯莱克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同意公司对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调整。
(三)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员工持股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
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根
据实际情况调整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有利于充分调动员工积极
性,保障公司未来业绩的稳步增长,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股计划调整已按照
《试点指导意见》 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业绩考核内容调整事宜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斯莱克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调整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内容的议案》,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中
“七、存续期限、锁定期限及业绩考核标准 ”之“(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
考核标准”由:
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2 年-2025 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
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达到下述业绩考核指标时,出售对应解锁时点的股票获得
的资金归全体持有人所有: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对比公司 2021 年基数,2022 年公司营业总收入(包含电池
第一个解锁期
壳业务)增长 100%;
对比公司 2021 年基数,2023 年公司营业总收入(包含电池壳
第二个解锁期
业务)增长 240%;
对比公司 2023 年基数,2024 年公司营业总收入(包含电池壳
第三个解锁期
业务)增长 150%,或公司净利润率比上年同期增长 4%;
对比公司 2023 年基数,2025 年公司营业总收入(包含电池壳
第四个解锁期
业务)增长 300%,或公司净利润率比上年同期增长 3%。
调整为:
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2 年-2025 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
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达到下述业绩考核指标时,出售对应解锁时点的股票获得
的资金归全体持有人所有: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对比公司 2021 年基数,2022 年公司营业总收入(包含电池
第一个解锁期
壳业务)增长 70%;
对比公司 2021 年基数,2023 年公司营业总收入(包含电池壳
第二个解锁期
业务)增长 240%;
对比公司 2023 年基数,2024 年公司营业总收入(包含电池壳
第三个解锁期
业务)增长 150%,或公司净利润率比上年同期增长 4%;
对比公司 2023 年基数,2025 年公司营业总收入(包含电池壳
第四个解锁期
业务)增长 300%,或公司净利润率比上年同期增长 3%。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中其他内容不变。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斯莱克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业绩考核内容调整的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及
《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本次调整的信息披露
2022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持股计划调
整的董事会决议、《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修订稿)》等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经按照《试点指导
意见》《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斯莱克已就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调整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调整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及《信息披露指引
第 4 号》的相关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出具之《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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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刘伦善
经 办 律 师:
陈 磊
朱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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