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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斯莱克: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1-03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JiangSu Lantern Law Firm
            地 址 : 江 苏 省 苏 州 市 高 新 区 滨 河 路 188 号 金 龙 花 园 3 幢
            Add:     No.3, Jinlong Park,No.188BinheRoad, Suzhou, China
            电话:    0512-68026098       传真:0512-68026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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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一月

                                   1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的规定,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立泰”)指派律师通过

远程视频方式列席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

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立泰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3、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的《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的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2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立泰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创业板信

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上述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1 月 3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 月 3 日 9:15—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和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

讯网公告之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

事宜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有

关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3
    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截止 2022 年 12 月 2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股

票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的相关数据的查验,截止 2022 年 12 月 28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或其代理人 1 人,代表股份 292,894,0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6.7474%。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7 人,代表股份 314,221,487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50.15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92,894,08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6.747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6 人,代表股份 21,327,40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04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6 人,代表股份 21,327,407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3.40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6 人,代表股份 21,327,40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4
份的 3.4040%。

    除公司股东外,以现场或通过视频等通讯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

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立泰律师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大会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提案:

    议案 1:《关于拟与宜宾市翠屏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苏州斯莱克精

密结构件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

    同意 314,213,6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 21,319,6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4%;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议案 2:《关于拟签订<苏州斯莱克宜宾厂房定购项目合作协议>的议案》

    同意 314,213,6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 21,319,6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4%;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无。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页)




                                     6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出具之《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刘伦善




                                    经    办   律   师:
                                                            陈     磊




                                                            朱     斌




                                     日    期:2023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