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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先进数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0-04-2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股票代码300541,简称“先进数通”、“公
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于2016年9月完成,持续
督导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
“保荐机构”)作为先进数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在
持续督导期内对先进数通进行持续督导。截至目前,国泰君安对先进数通的持续
督导期已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
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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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贺青

       保荐代表人                                 韩志达、徐可任

         联系人                                   韩志达、徐可任

        联系电话                           010-83939173、010-8393966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证券代码                                       300541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一号滨河大厦 D 座六层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一号滨河大厦 D 座六层
       法定代表人                                       林鸿

       董事会秘书                                      朱胡勇

        联系电话                                    010-68700009

          传真                                      010-6870051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6 年 9 月 13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在 2016 年 9 月 13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以下简称持续
                            督导期),保荐代表人对其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阅、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充分沟通并及时反馈意见;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符
                            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按要求每年均进行 2 次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生产经营、公司治
                            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根据检查结果形成
 2、现场检查及培训情况
                            并提交现场检查报告。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每年对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干部等人员进行 1 次现场培
                            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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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保荐代表人每月查阅募集资金三方监管专户银行账单,并于每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 年现场检查期间核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情况。保荐代表人
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 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了三方
     集资金专户情况         监管协议,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相关法规的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部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未
                            列席的会议,公司均就有关议案征询了保荐机构的意见,保荐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代表人在会议召开前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和核查,并对会议
         会情况
                            召集程序、表决过程、会议决议记录等进行密切关注,保证会
                            议召开程序、表决内容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定期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内
                            部控制、规范运作情况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时,还根据发
6、保荐人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行人业务实际开展情况,就发行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关联担保、关联交易、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有关限售股解禁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主要股东、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董监高及其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诺方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
                            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能够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
                            及相关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见、报送文件等)

五、对发行人和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参与保荐工作的评价

          项目                                      情况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做到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评
                           估师及律师提供首次公开发行所需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
                           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
                       职调查工作,为首次公开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
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利。
          况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做到及时发出董事会、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并提前将有关会议资料送交保荐代表人;尊重保荐代表人
                           的建议,完善各类制度、决策程序,补充、完善信息披露资料;
                           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募集资金核查、现场检查、现
                           场培训等持续督导工作。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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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情况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深交所
  构参与保荐工作的情况
                       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
                       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六、持续督导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截止2019
年末,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节余资金人民币892.05万元已全部划转至
公司基本账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销户手续已办理完成,
公司与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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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韩志达                       徐可任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