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先进数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0-09-22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
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为他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被担保企业因向金
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原因向公司申请为其提供担保,包括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
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
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对除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但经本
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向金融机构贷
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
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1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
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方向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
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
保事项。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为财务部。
    第十二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后,应该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
况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包括被担保方近三年的经审计的资产
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
支付)及相关合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简介,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
押/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
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
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
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财务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
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总经理,总经理上报给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担保事项属于关联交易的,按照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程序执行。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至
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担保决策后,由财务部审查有关主债
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由财务部负责与主债权人签订书面担
保合同,与反担保提供方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



                           第四章 担保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过程应遵循风险控制的原则,在对被担保企业风
险评估的同时,严格控制对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限额。




                                   3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
规定妥善保管。公司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及
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对于被担保企业的项目贷款,公司应要求与被担保企业开立共
管帐户,以便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设备、
机器、房产、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等进行抵押或质押,切实落实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四条    担保期间,公司应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抵押/质押财
产变化的跟踪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考察;在被担保企业债务
到期前一个月,财务部应向被担保企业发出催其还款通知单。
    第二十五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应在债务到期
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由财务部执行反担保措施。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若发生机构
变更、撤销、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公司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债务追偿权。
    第二十六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或是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
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
执行。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2020 年 9 月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