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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先进数通:关于修订《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章程》的公告2021-04-07  

                           证券代码:300541                证券简称:先进数通                   公告编号:2021-027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关于修订《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的主要目的是使《公司章程》与 2020 年发布的
  《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相关条款保持一致,同时将公司注册地址修订
  为公司注册地房屋产权证地址,公司实际注册地址未发生变动。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一号滨河大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 1 号 4 号楼 6 层,
厦 D 座六层,邮政编码:100089。                 邮政编码:10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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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第三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司 5%以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   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
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
                                               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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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司负有下列忠实、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   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保;
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
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营或者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七)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侵占公司资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
其他忠实义务。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八)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持续关注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
                                               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九)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
                                               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
                                               审慎选择受托人;
                                               (十)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
                                               整、公平、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
                                               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十二)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三)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勤勉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此修订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特此公告!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6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