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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一品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2020-08-04  

						证券代码:300723      证券简称:一品红      公告编号:2020-058




                   一品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YIPINHONG PHARMACEUTICAL CO,.LTD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国际生物岛寰宇一路 27 号云润大厦 17 层)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论证分析报告
                    (修订稿)




                       二零二零年八月
                   第一节 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品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为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提升公
司的综合竞争力,公司考虑自身实际状况,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拟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可转债”或“本次发行”)的方式募集资金。

    一、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

    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药
品消费市场,已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新兴医药市场。随着医疗体制改革持续推进,
社会保障体系和医疗卫生体系建设基本完成,与此同时,国家卫生支出比例得到
持续增加,人均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城镇化水平提高,我
国医药行业增长空间明显。

    此外,儿科用药市场作为公司主要经营方向,伴随全面二胎政策的实施,国
内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对儿童用药的质量要求和价格承受能力的提升,儿童医
药市场规模存在一定程度的发展机会。

    二、本次发行实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一)一品红制药生产车间升级改造项目

    1、响应国家产业政策,进行医药产业制药设备升级改造

    医药行业是《中国制造 2025》的重点发展领域,行业地位不断提升,医药
市场蓬勃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
了加快质量升级,促进绿色安全发展的任务目标,要求提升质量控制技术,改进
产品设计,优化工艺路线,完善从原料到成品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有效提升
药品质量,完善质量标准体系,严格生产质量管理,全面实施并严格执行新版药
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医药工业发展规划指南》明确了“推动绿色改
造升级、推进两化深度融合”的主要任务,提高医药生产过程自动化和信息化水
平,改进制药设备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增强信息上传下控和网通互
联功能,开发应用基于过程分析技术的智能化控制系统,建立质量偏差预警系统,
最大限度约束、规范和减少员工操作,促进 GMP 严格执行,有效保证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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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稳定。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出台的《加快途径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也明确了加快制药装备的升级换代、加强两化融合、促进生物医药产业转型升级,
提高制药工艺及装备自动化、智能化和信息化水平,重点推动智能、联动、柔性
生产、组合制药装备新产品开发,切实提升包材和辅料的品质,加强产业综合配
套能力。

    本次对公司现有的生产设备进行智能化、自动化、信息化的升级改造,符合
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发展方向。

    2、顺应医药行业发展趋势,下游市场需求广阔

    伴随着我国人口基数不断增加、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剧、城市化进程加快、人
们对医疗保健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以及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
医药行业的销售收入和利润保持稳定增长,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 年
我国医药制造业累计实现营业收入 23,908.60 亿元,累计实现利润总额 3,119.50
亿元。

    此外,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
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形成四位一体的基本医
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这将进一步
扩大消费需求和提高用药水平,为我国医药工业发展带来机遇。

    3、升级改造有利于提高工艺技术水平以及信息化水平,增强质量控制能力
及管理能力

    公司现有生产设备已使用较长时间,设备已经有一定程度的磨损,部分生产
设备性能逐渐损耗,已无法达到最初设计产能,难以满足医药企业现代化、集约
式、精准制造的生产要求。此外,公司现有生产线自动化程度较低,智能化生产
制造水平不足,生产过程中使用一定程度人工,手工操作很大程度上依靠员工的
经验,导致生产效率有待进一步提升。

    本项目对公司现有的生产设备进行智能化、自动化、信息化的升级改造,以
先进生产设备覆盖主要工艺环节,同原有生产设备相比,新设备可以在产品加工
上体现出更高的精度和处理效果,并最终转换成产品品质和性能的提升,提高产
品的一致性、稳定性和精密性,有利于品质管理,确保产品性能,提高盈利能力,
为公司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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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本项目将在现有信息化建设基础上,进行信息化升级改造,强化设备
的成本分析与管理,通过对设备使用数据的即时监管和科学分析,提升设备使用
效率,降低故障率,增加生产线稳定性,提高企业信息化生产与管理水平,符合
行业规划与公司战略规划。

    4、公司具备相应营销能力及管理体制为消化项目产能提供保障

    目前,公司与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等全国性医药
商业公司及区域性医药商业龙头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此外,公司具备一
支专业性强、经验丰富的销售团队,为公司根据一线市场需求及各地医药政策的
变化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决策产品的研发方向提供必要的支持,有利于公司制定
准确的发展战略,公司的市场营销团队可以为本项目投产后提升的产能消化提供
保障。

    此外,本项目是在原有完善成熟运营模式基础上,对老旧的生产设备进行更
新升级,进一步实现自动化生产,核心的管理运营模式基本保持不变,因此公司
已有的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管理、组织生产管理等经验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为项目的后期运营给予了有力的支持,降低了运营的风险。

    (二)创新产业园(一期)建设项目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增强公司研发能力,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公司始终坚持以品质和创新为发展源动力,不断强化在儿童疾病、慢性病治
疗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始终专注于医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努力实现从仿
制药到创新药企业的转型升级;随着公司研究领域深入,研发难度和技术要求不
断提高,项目实验耗时增长,现有的研发场地、设备条件已难以满足公司研发的
需要。本次创新产业园建设,将扩充研发场地,升级研发设备,引入研发人才,
加快公司新产品开发速度,保障公司的持续创新优势,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

    (2)公司向研发型企业升级转型必经之路

    药品研发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选题、工艺研究、质量研究、药理毒理研究、
临床研究、小试和中试等阶段,当新药研究的实验室工艺完成后,即药品工艺路
线经论证正确后,一般都需要经过一个比小型试验规模放大 50-100 倍的中试放

                                     3
大,以验证放大生产后原工艺的可行性,保证研发和生产时工艺的一致性,大幅
提升产业化成功率。公司已有研发中心主要集中于实验室阶段的研发工作,要实
现科技成果的迅速转移与产业化,需要建立旨在进行中间性试验的专业实验基地,
通过必要的资金、装备条件与技术支持,对科技成果进行成熟化处理和工业化考
验。建立研发中小试车间,使公司拥有独立进行中试放大试验的能力,能加快公
司新药产业化进程,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竞争实力。

    目前,公司将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及项目产业化作为重要的发展战略,本建
设项目中的创新产业园中小试车间旨在加强公司自主创新能力,有效提升自身开
发能力,在高端原料药和特色原料药方面逐步提升自主能力,为公司未来的发展
适时做好战略布局,是公司向研发型企业升级转型的必经之路。

    2、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1)政策可行性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将“拥
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开发和生产,天然药物开发和生产,满足我国重大、多发
性疾病防治需求的通用名药物首次开发和生产,药物新剂型、新辅料、儿童药、
短缺药的开发和生产,药物生产过程中的膜分离、超临界萃取、新型结晶、手性
合成、酶促合成、连续反应、系统控制等技术开发与应用,基本药物质量和生产
技术水平提升及降低成本,原料药生产节能降耗减排技术、新型药物制剂技术开
发与应用”列为鼓励类项目;2020 年 4 月,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卫生健康
委员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生物医药创新发展
的若干政策措施》,统筹广东省生物医药创新发展布局,提出“以广州、深圳市为
核心,打造布局合理、错位发展、协同联动、资源集聚的广深港、广珠澳生物医
药科技创新集聚区。支持广州市加快布局建设生命科学、高端医疗、健康安全、
海洋药物等产业,引进培育一批高水平生物医药研发平台和服务机构,打造粤港
澳大湾区生命科学合作区和生物医药研发中心。”

    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均支持生物医药创新研发,本项目具有政策可行性。

    (2)公司具备成熟研发体系支持

    公司在药品制造,尤其是儿童药、慢性病药领域,拥有国内领先的生产制造
技术实力和产品研发能力,建立起了以内部研发力量为核心、联合国内一流制药
                                      4
科研机构的科研和开发体系。近年来,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中
山大学、山东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等国内知名高等院校及儿科与慢性病药知名
学者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并设立了国家级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广东省企业技
术中心、广东省儿科药工程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及时跟踪行业前沿研究成果,积
极开展新产品的开发,有效提升公司在儿科用药、慢性病药的研发实力。综上所
述,公司具备成熟的研发体系支持创新产业园的建设及利用。

    (3)公司拥有项目所需人才储备

    公司在多年的研发和项目实践中,培养出一支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创新
意识强的研发团队,各产品领域的研发负责人在相关领域拥有深厚的学术造诣与
丰富的研发经验。公司建立积极有效的研发人员激励机制,在多个方面增加研发
人员的薪酬待遇,降低核心研发人员流失;此外,积极引进外部人才,扩充研发
团队,不断提升行业前沿技术研发能力。本次创新产业园不但可以为引进研发人
才提供良好条件,也可以让研发团队具备更好的硬件条件,提升研发能力,增强
公司内源性竞争力。

    (三)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公司凭借其在儿童药及慢性病药领域的产品优势,近年来,公司销售总体呈
现增长趋势,2017年至2019年,公司合并口径营业收入分别为138,021.73万元、
142,955.43万元和163,740.56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9.39%,持续快速增长的业
务对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医药制造企业必须具有持续的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能力,然而,新药的研制
需要经历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等阶段,新药研发的投资大、周期大、风险较大。
且新药研发成功后,还面临产品产业化、市场化和规模化经营短的问题。近年来,
公司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在医药研发过程中持续投入人力、物力及财力,并
且需要为今后的产品、技术和工艺等研究开发进行技术储备。因此,为满足公司
未来经营规模持续增长所需营运资金需求,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中部分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以进一步优化财务结构,增强抗风
险能力,并进一步提升整体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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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
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
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
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报销。具体发行方式由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
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标准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
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应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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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
                         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
意本次发行注册的决定后,经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

    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

    (一)债券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
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
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转股价格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
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
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
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
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
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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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
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
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
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来制订。

    二、本次发行定价依据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
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
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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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审议
通过了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事项,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
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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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

书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发行人最近三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5,669.53 万元、

20,822.44 万元和 14,368.57 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16,953.51 万元,

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

项的规定。

       3、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25.20%、27.05%、25.31%和

31.15%,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分别为 15,842.00 万元、23,859.98 万元、28,064.99 万元和-5,479.58 万元,现金流

量正常,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

项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六)项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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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

    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

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

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

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发行人最近二年盈利;

    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

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

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仍处于继续状态;

                                    11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五)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生产车间升级改造项目、医药创新产业园(一期)

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六)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生产车间升级改造项目、医药创新产业园(一

期)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

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

项的规定。

    2、发行人为非金融类企业,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生产车间升级改造项目、

医药创新产业园(一期)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本
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
经营的独立性。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可转债发行承销特别规定

    (一)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

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

    1、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2、债券面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3、债券利率


                                     12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

率水平,公司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

    4、债券评级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本次可转债

主体信用评级为 AA-级,债券信用评级为 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可转债的存续期内,每年将对可转债

进行跟踪评级。

    5、债券持有人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

司债券转为公司股份;

    (4)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

    (6)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7)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6、转股价格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13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
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
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
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7、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
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
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
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
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
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
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14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来制订。

    8、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
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
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5
    9、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
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
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
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
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
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当
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
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
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
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
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
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
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
回售权。

    10、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


                                    16
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的期间等有关信
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
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
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
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1、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之日止。”

       2、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
股东

       公司规定了应按照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
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7
    (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
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
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
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
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
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已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并在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董事会办公室以及开展日常经
营业务所需的其他必要内部机构,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
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
机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5,669.53万元、20,822.44万元、14,368.57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16,953.51万元。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按募集资金53,000.00万元计算,参考近期可转换公
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
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
                                      18
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为“一品红制药生产车间升级改造项目”、
“创新产业园(一期)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可转债筹集的资金,将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本次发行公
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综上,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
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债
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四)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多年来深耕医药制造行业,是一家集药品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创
新型医药健康企业,多年的合作已形成稳定的营销网络及合作伙伴;此外,公司
坚持医药创新与高品质药品研发,建有国家级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多个研发
平台;公司已形成了以儿童药为主、慢性病用药为补充的产品格局,并以儿童药
和慢病药技术平台建设为重点,以高端制剂研究为方向,不断丰富公司产品管线。
因此,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公
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
规定

       公司不属于海关失信企业,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
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27号)的相关规定。




                                      19
              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
业务规模的扩大和综合竞争力的提升,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
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
究,认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
露程序, 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并且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
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20
      第六节 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
                 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一、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对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测算假设和前提条件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对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不
代表对公司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
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不考虑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3、假设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并于2021年6
月开始转股,并分别假设截至2021年6月30日全部转股和假设2021年12月31日全
部未转股。上述发行数量、发行方案实施完毕的时间和转股完成时间仅为预计,
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和本次发行方案的实际完成时间及可转债
持有人完成转股的实际时间为准。

    4、假设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53,000.00万元,不考
虑发行费用的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
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5、假设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41.58元/股,该转股价格
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构成对实
际转股价格的数值预测,最终初始转股价格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
前根据市场状况确定。

    6、假设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与
2019年持平,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
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1)与上期持平;(2)较上期增长10%;(3)较
上期增长20%。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
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2020及2021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
盈利预测。

                                    21
    7、假设2020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与2019年度保持一致,且均于次年5月实施完
毕。该假设仅用于计算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
公司对未来现金分红的判断。

    8、假设2020年12月31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020年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权益+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当期现金分红金额。假设2021
年12月31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021年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021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当期现金分红金额。

    9、假设不考虑募集资金未利用前产生的银行利息以及本次可转债利息费用
的影响。

    10、假设除本次发行外,公司不会实施其他会对公司总股本发生影响或潜在
影响的行为。

    (二)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

    基于上述假设的前提下,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转股摊薄即期回报对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如下:

                                                                   2021 年度/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E)
            项目                  /2019 年 12        /2020 年 12
                                                                   2021 年 6 月   2021 年 12 月末
                                   月 31 日      月 31 日(E)
                                                                   末全部转股      全部未转股
总股本(万元)                      16,114.28          16,114.28      17,388.28        16,114.28
假设情形 1:2020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非前后与 2019 年持平),2021 年度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非前后)与 2020 年度持平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
                                    14,368.57          14,368.57      14,368.57        14,368.57
元)(扣非前)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
                                    11,902.75          11,902.75      11,902.75        11,902.75
元)(扣非后)
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
                                   132,890.69         144,036.41     155,182.13       155,182.13
所有者权益合计(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扣非前)         0.90                0.89           0.86             0.8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扣非前)         0.90                0.89           0.86             0.86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扣非后)         0.75                0.74           0.71             0.7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扣非后)         0.75                0.74           0.71             0.7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前)        10.87%             10.40%          8.17%             9.6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         9.01%              8.61%          6.77%             7.97%
假设情形 2:2020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非前后与 2019 年持平),2021 年度归属

                                                22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非前后)比 2020 年度增长 1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
                                   14,368.57         14,368.57    15,805.43    15,805.43
元)(扣非前)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
                                   11,902.75         11,902.75    13,093.03    13,093.03
元)(扣非后)
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
                                  132,890.69        144,036.41   156,618.99   156,618.99
所有者权益合计(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扣非前)        0.90               0.89         0.94         0.9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扣非前)        0.90               0.89         0.94         0.9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扣非后)        0.75               0.74         0.78         0.81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扣非后)        0.75               0.74         0.78         0.7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前)       10.87%            10.40%        8.95%       10.5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        9.01%             8.61%        7.42%        8.75%
假设情形 3:2020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非前后与 2019 年持平),2021 年度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非前后)比 2020 年度增长 2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
                                   14,368.57         14,368.57    17,242.29    17,242.29
元)(扣非前)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
                                   11,902.75         11,902.75    14,283.30    14,283.30
元)(扣非后)
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
                                  132,890.69        144,036.41   158,055.84   158,055.84
所有者权益合计(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扣非前)        0.90               0.89         1.03         1.0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扣非前)        0.90               0.89         1.03         1.03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扣非后)        0.75               0.74         0.85         0.8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扣非后)        0.75               0.74         0.85         0.85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前)       10.87%            10.40%        9.73%       11.4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        9.01%             8.61%        8.06%        9.47%
    注: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二、关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转股前,公司需按照预先约定的票面利率对未
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支付利息,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一般较低,正常
情况下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所带来的盈利增长会超过可转换公
司债券需支付的债券利息,不会摊薄基本每股收益。如果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运用所带来的盈利增长无法覆盖可转换公司债券需支付的债券利息,则
将使公司税后利润面临下降风险,将摊薄公司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债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一定幅

                                               23
度的增加,对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
另外,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
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
而扩大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后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所采取的措施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但需
要提示投资者,制定下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一)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了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
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
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得到
合理合法使用。

    (二)稳步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尽快实现效益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
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推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积极调
配资源,在确保项目质量前提下,有计划地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力争实现本次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投产并达到预期效益,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三)专注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增强综合竞争实力

    公司将始终专注于医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通过“外引内联”的双轮驱
动战略,快速获取优质资源,不断地夯实以儿童药为核心的产品线,努力实现公
司从仿制药到创新药企业的转型升级,竭力打造公司在儿童药领域持续领先的市

                                     24
场地位,努力将公司打造成具有持续竞争力的创新性医药集团,不断地提升公司
产品及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增强综合竞争实力。

    坚持人才是第一生产力的发展观,不断夯实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完善员
工竞争力薪资体系、丰富员工薪酬结构,全力引进和储备公司发展所需的中、高
端人才,通过股权、期权等多种方式,不断完善和打造事业平台,吸引行业精英,
共同创业和发展。建立培训和梯队人才标准和机制,实现绩效管理循环应用。

    (四)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保证产品质量

    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较为完善、健全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体系,保证了
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
经营和管理水平,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全面有效地提升公司经营效率。

    2019年12月1日,新版药品管理法开始正式实施。与药品管理法配套的注册
与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也将在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公司将严格管理和控制影
响产品质量的所有因素,确保合规组织企业生产,保证产品质量,以产品质量践
行公司为患者健康护航的发展理念。

    (五)落实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公司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利
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
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
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同时制定了股东回报规
划。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并注重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努力强化股东回报,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障公司股东利益。

    四、相关主体对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广东广润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捍雄、吴美容对公司本
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

                                     25
承诺:

    “1、本公司/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公司/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
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
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
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
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
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未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相应法律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
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
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
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26
特此公告




                一品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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