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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一品红: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2-07  

                         证券代码:300723          证券简称:一品红         公告编号:2020-105


                         一品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品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在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
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
券”)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保荐机构,由其负责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及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并委派申
晓毅先生和钟越先生为项目保荐代表人。公司与原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的保荐协议终止,其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光大证券承接。
    2020 年 9 月 14 日,公司收到光大证券关于变更保荐代表人的通知,光大证
券原保荐代表人钟越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光大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陈瑜先生接
替钟越先生继续履行公司本次可转债项目的相关工作。变更保荐代表人后,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保荐代表人为申晓毅先生、陈瑜先生。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 披 露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公告编号:2020-072)。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
权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
定,公司、子公司及保荐机构光大证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瀚园
支行(原番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原直属支行)、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粤秀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现将主要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品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 准一品红 药业股 份有限 公司首 次公开发 行股票 的批复 》(证 监许可
[2017]1882 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00 万股,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82,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64,886,226.41 元,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17,113,773.59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广东正中珠
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出具广会验字
[2017]G14003470365 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 公司(公司和子公司以
下统称“甲方”)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瀚园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粤秀支行(以下简称“乙
方”)及光大证券(以下简称“丙方”)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
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申晓毅、陈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三、备查文件
    1、公司、子公司及保荐机构光大证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
瀚园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
州粤秀支行重新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一品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