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品红: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一品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2021-04-0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一品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
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一品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82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一品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一品红”、“公司”、“上市公司”或“发行
人”)于 2017 年 11 月 6 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000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为 17.0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682,000,0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617,113,773.59 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 2017 年 11 月 16 日起
上市交易。公司聘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担任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止。
2020 年,公司聘请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
或“本保荐机构”)担任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并签订保
荐协议。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光大证券承接一品红 2017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
导工作。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上述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一品红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光大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
质询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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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采
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静安国际广场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静安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申晓毅、陈瑜
联系电话 021-22169397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一品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723
注册资本 160,895,100 元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国际生物岛寰宇一路 27 号云润大厦 17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国际生物岛寰宇一路 27 号云润大厦 17-19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捍雄
实际控制人 李捍雄
董事会秘书 谢小华
联系电话 020-2887762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7 年 11 月 7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 年 11 月 16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 年度报告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披露
2018 年度报告于 2019 年 3 月 13 日披露
年报披露时间
2019 年度报告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披露
2020 年度报告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光大证券作为一品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接
一品红 2017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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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一品红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期内的规范运作主要开展工作如下:
(一)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二)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三)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推进事项,对变
更、使用募集资金投资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四)持续关注公司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等事项;
(五)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
产业政策和格局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
业绩的稳定性等;
(六)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
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七)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八)列席公司股东大会,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九)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十)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0 年,一品红另行聘请光大证券担任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保荐机构,光大证券依法承接了广发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保荐代表人钟越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无法继续担任
一品红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及时委派陈瑜担任公司的保荐代表人,
继续履行一品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职责。
除此以外,保荐机构在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职责期间,
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工作予以了充
分支持,对于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积极配合,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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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加了持续督导培训,对于保荐机构提请公司关注
的事项及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一些情况,公司予以充分的重视并进行了规范和整
改。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证券的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
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
(一)尽职推荐过程期间
不适用。
(二)持续督导期间
在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证监会
和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一品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持续督导期间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
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一品红在持续督导期内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一品红募集
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
《一品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对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
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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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
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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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一品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署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申晓毅 陈 瑜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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