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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一品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12月)2022-12-31  

                                        一品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一品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一品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
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
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
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
                                    1
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
明书。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一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
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 不能含有价
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二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
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三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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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五条   本制度第九条至第十四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

    第十六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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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
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
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
权票,并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
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
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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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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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权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发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6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
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
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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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
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依法需披露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决议。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如下:

    (一)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
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
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费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
的公告应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4.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
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的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后,提交公司总
经理和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
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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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

    第三十五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如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
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
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
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
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
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
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如下:临时公告文稿由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
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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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
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
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
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
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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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
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
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
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11
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
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三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
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四条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
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第五十七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按公开信息披露要求
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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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各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参股子公司的有关信息披露工作归由公司投资
管理部负责。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本管理办法第九条规
定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六十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
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审
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能
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二条   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是有能力组织完
成信息披露的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若
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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