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简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5-27
证券代码:300777 证券简称:中简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4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9〕783 号),首次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001 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40,001 万股;每股发行
价为 6.06 元,募集资金总额 242,460,600.00 元。本次承销保荐费用
共计 16,526,415.11 元(不含税),公司前期已预付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费用 2,358,490.58 元,扣除完
光大证券其余应付承销费人民币 14,167,924.53 元后,募集资金余款
为人民币 228,292,675.47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并已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出具《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4,001 万股后实收资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
〔2019〕000149 号)。
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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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光大证券与中信银行常州分行
营业部、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江苏银行常州春江支行、华夏银
行常州分行营业部以及上海银行常州分行五家金融机构分别签订签
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如下:
序 开户名称 开户行名称 账号 专户金额
号 (元)
1 中简科技股份有 中信银行常州分
8110501012301289898 91,317,070.19
限公司 行
2 中简科技股份有 中国银行常州分
509273172728 68,487,802.64
限公司 行
3 中简科技股份有 江苏银行常州春
83700188000049504 45,658,535.09
限公司 江支行
4 中简科技股份有 华夏银行常州分
13150000001396478 11,414,633.78
限公司 行
5 中简科技股份有 上海银行常州分
03003868477 11,414,633.77
限公司 行
合计 228,292,675.47
扣除完毕本次 A 股发行相关的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费、律师费、
登记托管费及材料制作费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0,748,800.00
元,将全部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开户行及光大证券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行简称为“乙方”,光大证券简称为“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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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情况。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刚、李洪涛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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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
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
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2022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四、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 公司、开户行及光大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简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01 万股后实收资本的验资
报告》(大华验字〔2019〕000149 号)。
特此公告。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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