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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简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5-27  

						证券代码:300777        证券简称:中简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4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9〕783 号),首次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001 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40,001 万股;每股发行

价为 6.06 元,募集资金总额 242,460,600.00 元。本次承销保荐费用

共计 16,526,415.11 元(不含税),公司前期已预付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费用 2,358,490.58 元,扣除完

光大证券其余应付承销费人民币 14,167,924.53 元后,募集资金余款

为人民币 228,292,675.47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并已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出具《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4,001 万股后实收资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

〔2019〕000149 号)。

     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1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光大证券与中信银行常州分行

营业部、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江苏银行常州春江支行、华夏银

行常州分行营业部以及上海银行常州分行五家金融机构分别签订签

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如下:



 序      开户名称        开户行名称                 账号            专户金额

 号                                                                  (元)
 1     中简科技股份有   中信银行常州分
                                             8110501012301289898    91,317,070.19
       限公司           行
 2     中简科技股份有   中国银行常州分
                                                509273172728        68,487,802.64
       限公司           行
 3     中简科技股份有   江苏银行常州春
                                              83700188000049504     45,658,535.09
       限公司           江支行
 4     中简科技股份有   华夏银行常州分
                                              13150000001396478     11,414,633.78
       限公司           行
 5     中简科技股份有   上海银行常州分
                                                03003868477         11,414,633.77
       限公司           行
                                合计                               228,292,675.47

      扣除完毕本次 A 股发行相关的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费、律师费、

登记托管费及材料制作费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0,748,800.00

元,将全部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开户行及光大证券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行简称为“乙方”,光大证券简称为“丙

                                         2
方”。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情况。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刚、李洪涛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

                                3
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

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

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2022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四、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   公司、开户行及光大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简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01 万股后实收资本的验资

报告》(大华验字〔2019〕000149 号)。

    特此公告。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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