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简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9-10-25
独立董事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依据《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议 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核查魏星先生的个人简历及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等
相关资料,我们认为,魏星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上述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
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魏星先生的任职经历和职业素养能够胜
任所聘任岗位的要求。公司董事会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聘任魏星先生为公司
董事会秘书。
1
(本页无正文,专为《独立董事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解 亘 刘礼华 沈菊琴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