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简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9-11-13
独立董事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依据《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调整“1000 吨/年国产 T700 级碳纤维扩建项目”总投资
额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千吨线项目总投资额是公司项目建
设进展需要而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内容,不
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则规定。同意本次
公司募投项目总投资额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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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专为《独立董事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解 亘 刘礼华 沈菊琴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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