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简科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2020-05-13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有
关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简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简科技”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相关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
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
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
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
的了解,仅就公司本次签署重大合同所涉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法律问
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不代表本所律师对交易双方完全履行重大
合同的确认或担保。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的必备信息披露文件,
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开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签署重大合同之目
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简科技收到的订货合同的交易对手方为特殊机构客户
(以下简称“客户A”),根据军工企业对外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豁免披露客户A
的具体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客户A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中简科技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双方均具有签订订货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一)合同签署的真实性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订货合同已由客户A和中简科技合法签署。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
1、合同主体
订货合同的签订方为客户A和中简科技,双方均具有签订订货合同的主体资
格,合同主体地位合法、真实、有效。
2、合同的主要内容
客户A和中简科技签署的订货合同约定,客户A向中简科技采购相关货物,订
货合同标的额为26,465.80万元人民币,合同有效期为12个月。
订货合同还对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产品交货、运输、包装及验收,结算方
式、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纠纷解决方法,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违约责
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订货合同系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
署,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客户A和中简科技签署的订货合同的内容真实、合法、
有效。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订货合同的签约双方
均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客户A与中简科技签署的订货合同真实、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
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罗会远: 高 山:
黄 浩: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