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 明。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 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 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 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 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6 月 7 日于 巨潮资讯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 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下午 2:00 在江苏省常州市 新北区通江路 500 号金陵江南大饭店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永岗先生 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1 年 6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6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截至 2021 年 6 月 2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6 名,代表股份 192,503,89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124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 的股东共 20 名,代表股份数 32,720,6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1800%。以上 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 身份。 3、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46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225,224,5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047%。 法律意见书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共 37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89,503,4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2.3753%。 4、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资格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审议《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5、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6、审议《关于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聘任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及其审计费用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内 容相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 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公司监 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 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 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5,128,3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573%;反对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弃权88,2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9,407,263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9.8926%;反对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088%;弃权88,2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986%。 本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2)审议《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5,128,3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573%;反对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弃权88,2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9,407,263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9.8926%;反对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088%;弃权88,2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986%。 本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3)审议《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5,128,3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573%;反对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弃权88,2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9,407,263股,占出席 法律意见书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9.8926%;反对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088%;弃权88,2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986%。 本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4)审议《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5,128,3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573%;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弃权86,2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9,407,263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9.8926%;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111%;弃权86,2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964%。 本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5)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5,125,7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561%;反对1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86,2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9,404,663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9.8897%;反对1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140%;弃权86,2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964%。 本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6)审议《关于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5,128,3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573%;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弃权86,2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9,407,263股,占出席 法律意见书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9.8926%;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111%;弃权86,2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964%。 本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7)审议《关于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及其审计费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5,128,3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573%;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弃权86,2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9,407,263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9.8926%;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111%;弃权86,2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964%。 本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 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