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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简科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2021-11-2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修订稿)


                      [2021]海字第 067-1 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17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86-10-65219696           传真:86-10-8838186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



                                                    [2021]海字第 067-1 号

致: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法律服务协
议》”),本所接受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
顾问。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
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出具了[2021]海字第 067 号《法律意见书》、[2021]海字第 068 号《律师
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
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仍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在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中使用的简称和定义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现根据《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
询函》(审核函[2021] 020276 号)的要求,以及发行人自 2021 年 7 至 9 月(第
三季度)期间的财务报告、新增及影响本次发行的事项,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
过程中涉及的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发
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和验证后,出具补充意见如下:




                                   3-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         录



第一部分 反馈问题回复.............................................. 3

一、问题 2 .......................................................... 3

二、问题 3 ......................................................... 13

第二部分   自《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期间发行人本次相关情况的更新............................. 22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22

二、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2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3

四、发行人的税务................................................... 23




                                    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部分     反馈问题回复

一、问题 2

    申报材料显示,2020 年发行人碳纤维产能为 100 吨/年,发行人前次募投项
目为“1000 吨/年国产 T700 级碳纤维扩建项目”,于 2019 年 11 月将项目投资总
额调整至 68,300 万元,相关产线于 2020 年 3 月达到可使用状态,并于 2021 年
9 月完成客户等同性验证,可正式投产;发行人本次拟募集资金 165,000 万元,
用于“高性能碳纤维及织物产品项目”,建成后具有年产 1,500 吨(12K)高性能
碳纤维及织物产品的生产能力,产品中大部分均为报告期内未销售过的产品(以
下简称“新品”),同时,在航空航天装备生产过程中,一旦型号确定,所用原材
料不会轻易更改。本次募投项目中,建筑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安装工程费
用等合计 157,577.82 万元。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公司现有厂区内北侧部
分,涉及的新增用地尚未履行招拍挂程序。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前募尚未量产情形下,本次募投项目再次扩
产的必要性、合理性,并说明本次募投项目较前次募投项目及发行人现有业务的
区别和联系,是否存在重复建设的情形;(2)结合发行人未来产能释放计划、人
员招聘计划,本次募投项目各产品市场容量、同行业最新投产情况,下游客户需
求及新客户开发计划,在手订单、各产品销售增长情况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较
现有产能大规模扩产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足以支撑未来产能释放计划,是否
可能存在收入不及预期、毛利率下滑、产能闲置等风险,发行人是否具备实施募
投项目相关的技术储备、人员储备、客户资源储备,是否具备大规模扩产的相关
管理经验和项目实施能力,并说明拟采取的应对措施;(3)结合发行人本次产能
规划情况、新品产能占比情况、主要客户生产过程中对原材料需求情况、发行人
产品开发及销售模式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大量扩产新品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
产品的具体开发计划,产品更新周期、技术难点、量产前尚需进行各项步骤和流
程及所需时间,是否需要主要客户验证通过、目前所处阶段,是否存在产品开发
进度不及预期、产品待市场或主要客户验证、客户开发进度不及预期、客户验证
周期及结果不确定、技术路线变更等风险;(4)本次募投项目主要涉及建筑工程
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安装工程费用,结合前次募投项目支出情况、最近一期末
在建工程转固情况、本次募投项目相关支出具体安排及公司的折旧摊销政策等,

                                   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对比同行业折旧摊销政策情况,说明是否存在较大差异,量化分析未来折旧或摊
销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分析本次各募投项目单位产能投资成本与前次募投
项目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5)取得募投项目用地的具体时间安排,是
否存在无法取得用地的可能,如是,请说明替代措施;(6)发行人是否需履行行
业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程序,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是否已经取得开展项目及项目开
工后所必需的全部资质,后续取得相关资质的具体安排和计划,上述事项是否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会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7)发行人是
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
物名称及排放量,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
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
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事项涉及的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对(2)(4)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请发行人律师对(5)(6)(7)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一)取得募投项目用地的具体时间安排,是否存在无法取得用地的可能,
如是,请说明替代措施。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2021 年 10 月 27 日,发行人与常州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已就本次募投项目用地,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
3204112021CR0046),发行人受让宗地编号:新港分区 XG080311-02,面积 19,997
平方米,坐落于魏村街道东港三路以西、兴丰路以北工业用地。发行人已支付了
全部土地出让金,依照协议约定最迟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前,出让方将向发行人
交付该宗地。

    发行人已签署项目用地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已支付土地出让
金,明确约定了土地交付时间。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用地不存在
无法取得的可能。

    (二)发行人是否需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程序,发行人及中介机
构是否已经取得开展项目及项目开工后所必需的全部资质,后续取得相关资质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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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具体安排和计划,上述事项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会对本次募投项目
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发行人已履行的前置审批程序如下:

      (1)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发行人已取得的审批包括: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下发的《国防科工局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
作涉及军工事项审查的意见》(科工计[2021]883 号),同意发行人本次资本运作,
要求发行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军工事项管理规定。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下发的《国防科工局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特
殊财务信息豁免披露有关事项的批复》,批准发行人涉密信息按相关要求进行豁
免或脱密后披露,包括豁免披露相关资质的具体信息、对涉及军工企业客户名称
以代号方式脱密处理后披露。

      经江苏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确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申请材料
中的军工涉密信息仍按照上述豁免批复处理。

      (2)关于本次募投项目,发行人已取得的审批包括:

      2021 年 8 月 24 日,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出
具了《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证号:常新行审备[2021]610 号),对发行
人“高性能碳纤维及其织物产品项目”进行备案。

      2021 年 8 月 23 日,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出具《关于中简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性能碳纤维及织物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常新
行审环书[2021]10 号),确认项目具有环境可行性。

      2、发行人中介机构已取得的资质情况如下:

      (1)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聘请的中介机构取得的资质情
况如下:


 序号        中介机构名称             已持有资质              证书有效期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     2019 年 10 月 29
  1
                   司         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编        日起三年


                                    3-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号:151912006)
                                《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                              2019 年 10 月 29
  2                             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编
                  务所                                       日起三年
                                    号:071912011)
                                《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2019 年 7 月 11 日
  3                             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编
           (特殊普通合伙)                                    起三年
                                      号:07199011)

      3、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后续还需取得的重要资质、批复或许可及具体安排
如下:


 序号     资质、批复或许可的名称           时间要求        发行人目前进展
                                     项目可研及初步设计
  1          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报告编制中
                                             阶段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     项目可研及初步设计
  2                                                           报告编制中
          与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批             阶段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开工前         材料编制中
  4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开工前           未开展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
  5                                    项目投产使用前           未开展
                  可证》
  6           《排污许可证》           项目投产使用时           未开展

      根据发行人说明,前期筹备工作完成后,发行人募投项目将聘请具有相关资
质的中介机构,配合开展募投项目的施工设计、工程建设及其他建设工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程序,发行人
及中介机构已经取得项目开展现阶段必需的全部资质,后续将依照项目进度取得
相关资质,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
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募投
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
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1、根据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所述,本次募投项目涉及
的主要污染物包括废气(包括有组织废气及无组织废气)、废水、噪声及固废;
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如下:


                                     3-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有组织废气产生情况

      废气来源                 污染物名称              排放量(t/a)
                               二甲基亚砜                   0.102
                                 丙烯腈                     0.016
                               非甲烷总烃①                 0.118
原料车间、精馏装置、
                                 颗粒物                     0.086
        罐区
                                   NOx                      1.181
                                   SO2                      1.214
                                         ②
                                  HCN                       0.008
                                   HCN                      0.151

                                   NH3                      0.855

                               非甲烷总烃                   2.521
    碳纤维车间三
                                    CO                      5.275
                                 颗粒物                     0.035
                                   NOx                      10.42
                                   SO2                      0.144

上浆剂车间、丙类危废              丁酮                      0.015
        仓库                   非甲烷总烃                   0.031
      原料车间                   颗粒物                     0.029
    甲类危废仓库               非甲烷总烃                   0.015

(2)无组织废气排放情况表

 废气来源          废气来源             污染物名称       排放量(t/a)

                     投料                 颗粒物            0.065
 原料车间                               二甲基亚砜          0.001
                   设备清洗
                                        非甲烷总烃          0.001
                                        二甲基亚砜           0.06
 原丝车间     凝固成型、水洗
                                          丙烯腈            0.003



                                  3-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非甲烷总烃           0.063
 碳纤维车间
                      配制                       硫酸雾             0.006
     三
                                                  丁酮              0.001
 上浆剂车间           投料
                                               非甲烷总烃          0.0011
                                                 丙烯腈             0.007
    罐区          储罐呼吸废气                 二甲基亚砜           0.001
                                               非甲烷总烃           0.008
 甲类危废仓
                  危废仓库废气                 非甲烷总烃           0.015
     库
 丙类危废仓
                  危废仓库废气                 非甲烷总烃           0.015
     库
注:二甲基亚砜、丙烯腈、丁酮污染物产生及排放量计入非甲烷总烃。

(3)废水排放情况

     废水名称                 污染物名称                    排放量(t/a)
                                   COD                           1.08
     水洗废水                      SS                            0.54
                                  盐分                           16.2
                                   COD                           1.296
                                   SS                            0.972
                                  NH3-N                          0.081
     生活污水                      TN                            0.097
                                   TP                            0.01
                                  盐分                           0.972
                                 动植物油                        0.324
                                   COD                           0.42
     初期雨水                      SS                            0.21
                                  盐分                           0.315
                                   COD                           1.19
   纯水系统排水                    SS                            0.595
                                  盐分                           8.922


                                         3-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COD                             1.62
 循环冷却系统排水                       SS                             1.62
                                       盐分                            16.2

(4)噪声源强及排放情况

                                                    声源噪声级                降噪效果
序号                   噪声源                                    降噪措施
                                                      dB(A)                     dB(A)
  1             循环水池          冷却塔               ≤85         减振         15
  2                              冷冻机组              ≤80      隔声、减振      25
             公用工程房
  3                               空压机               ≤85      隔声、减振      25
  4         甲类危废仓库          引风机               ≤85      隔声、减振      25
  5         丙类危废仓库          引风机               ≤85      隔声、减振      25
  6        原丝废气焚烧炉         引风机               ≤85      隔声、减振      25
  7       碳纤维废气焚烧炉        引风机               ≤85      隔声、减振      25
注:噪声经处理后,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5)固废排放情况

                                                                    产生量
       固废名称              产生工序                  属性                    排放量
                                                                    (t/a)
        生活垃圾             员工生活                一般固废         15          -

        原丝次品                检验                 一般固废        207          -

        废碳纤维            低中温碳化               一般固废        37.5         -

        废碳纤维             高温碳化                一般固废        37.5         -

       织物边角料               切边                 一般固废        2.5          -

         滤渣                密闭过滤                危险废物         10          -

         废丝                   喷丝                 危险废物         20          -

        精馏残渣             亚砜精馏                危险废物         7           -

        废丁酮               减压蒸馏                危险废物       1.175         -

        废上浆剂                上浆                 危险废物        7.5          -

        废包装桶             原料包装                危险废物        16.2         -

      废塑料包装袋           原料包装                危险废物        0.19         -




                                              3-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车间清洁废物               车间清洁                危险废物            3              -

        废碱液                设备清洗                危险废物           40              -

     废活性炭                 废气处理                危险废物          2.0189           -

    集尘器集尘                废气处理                危险废物          0.867            -

    实验室废物                  检测                  危险废物            3              -

        废机油                设备维护                危险废物           0.5             -

注:一般固废由环卫部门清运或外售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经处理后,
固废达到零排放。

    2、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所涉及的环保措施及金额情况如下,发行人实行下
述环保措施的资金来源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

                                                                 投资(万
 类别            环保设施名称                 效果                               实施时间
                                                                   元)
             污水池、污水罐                 污水收集                /             依托现有
          建成区雨、污水管网建
 废水                          对各种污水进行有效                   /             依托现有
                    设
                               收集,实现清污分流
          新建雨水、污水管网                                       150           “三同时”
                                        废气的有效收集处
 废气      废气收集及处理系统                                     1500           “三同时”
                                          理、达标排放
           固废暂存场所及防渗
 固废                                      固废零排放              100           “三同时”
                   措施
地下水             防渗措施            源头控制地下水污染          100           “三同时”
 噪声       隔声、减振等装置                达标排放               50            “三同时”
          水质监测仪、便携式噪 保证日常监测工作的
监测仪
          声监测仪等环境监测 开展,指导日常环境                    20            “三同时”
  器
                  设备                 管理
排污口      排污口规范化设置               规范化排污               /             依托现有
       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
应急消 池、消防水池及其他设                                         /             依托现有
                 施                      事故应急、防范
防措施
       新建一座初期雨水池                                          100           “三同时”
                 合计                             /               2020               /

    3、根据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所述,经专业机构预测,
本项目的“三废”经过严格处理处置后均可实现达标排放,主要环保设施能够与



                                           3-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发行人募投项目主要环保设施的处理能力
如下:


类别          名称                  防治措施                  达标情况
                            经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一根
         原料车间粉尘废气
                            15 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
       原料车间和精馏装置   经“两级冷凝+焚烧”处理后
       有机工艺废气以及罐       通过一根 25 米高排气筒   达到《石油化学工业
           区呼吸废气                 (DA006)排放          污染物排放标准》
                            经“两级焚烧+静电除尘+脱     (GB31571-2015)、
       碳纤维车间氧化碳化
                            硝”处理后通过一根 25 米高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
废气     生产线工艺废气
                                  排气筒(DA007)排放            放标准》
       上浆剂车间有机工艺   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     (DB32/4041-2021)、
       废气和丙类危废仓库     后通过一根 15 米高排气筒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
               废气                   (DA004)排放          准》(GB14554-93)
                            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
         甲类危废仓库废气     后通过一根 15 米高排气筒
                                      (DA008)排放
       生活污水、水洗废     经污水池和污水罐收集后接
                                                         达到《常州民生环保
     水、纯水系统排水、     管至常州民生环保科技有限
废水                                                     科技有限公司接管水
     循环冷却系统排水、     公司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
                                                               质标准》
             初期雨水                  预处理)。
     滤渣、废丝、精馏残
     渣、废丁酮、废上浆
     剂、废包装桶、废塑
     料包装袋、车间清洁        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废物、废碱液、废活
固废 性炭、集尘器集尘、                                      “零排放”
     实验室废物、废机油
     原丝次品、废碳纤维、
                                  外售综合利用
           织物边角料
             生活垃圾             环卫部门收集
                                                       厂界达到《工业企业
                            对主要噪声源加隔声、减振装 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
噪声         机械噪声
                                        置             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

    4、关于发行人是否属于高能耗、高排放行业,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高能
耗、高排放项目

    (1)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7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六



                                    3-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大耗能行业分别为:“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
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
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明确阶段
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落实相关事项的函》,高能耗行业范围为:“石油、煤炭及其
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
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其中,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
的“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高性能碳纤维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中国证监会颁
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
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所处行业为“C 制造业”中的子类“C28 化
学纤维制造业”。因此,发行人所处行业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两高”行业范围。

    为确认发行人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常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
具《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双高”行业的说明》,明确发行人不属
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

    (2)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
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 号),高能耗、高排放项目按照
“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六个行业”统计。

    为确认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常州市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出具《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性能碳纤维及织物产品项目”
不属于“双高”项目的说明》,确认依照《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
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明确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高
耗能、高排放”项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发行人本
次募投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环保设施按计
划投放并实施,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生产的污染相匹配。

    为核查本题所涉事项,本所律师查阅了:



                                     3-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查阅了发行人与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及相关土地转让款付款凭据。

    2、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所涉及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环境影
响评价报告书》及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环评审批意见。

    3、查阅了《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2017 年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明确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
落实相关事项的函》《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
导意见》等相关政策文件。

    4、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5、取得了发行人目前已聘请的中介机构所持有的资质文件。

    6、查阅了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部门出具的政策文件,分析发行人是否属
于“双高”行业;常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说明
文件。

二、问题 3

    2020 年 6 月末,发行人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 7,000.61 万元,其他权
益工具投资账面价值为 100 万元等。申报材料显示,其他权益工具相关投资为
2020 年 8 月发行人出资 100 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为 5.00%)与其他机构共同出
资设立的江苏集萃碳纤维及复合材料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
集萃”),其经营范围除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外,还包括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教育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创业投资、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等,发行
人认为通过入股江苏集萃并参与碳纤维前沿技术的研发论证工作,有助于在技术
成熟时引入并完成产业化,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江苏集萃经营范围中包括的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教
育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创业投资、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等与发行人
主营业务的相关性,并结合江苏集萃实际业务开展情况等,说明发行人是否通过
该投资有效协同行业上下游资源以达到战略整合或拓展主业、完成产业化的目
的,或仅为获取稳定的财务性收益;(2)江苏集萃经营范围中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3-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业务的具体开展情况,是否涉及房地产相关业务;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
持有住宅用地、科教用地、商服用地等具体情况,取得上述用地及相关房产的方
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处置安排,并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房地产业务,是否具有房
地产开发资质等及后续处置计划;(3)江苏集萃经营范围中教育咨询服务业务开
展的具体情况,是否涉及《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
训负担的意见》相关内容,业务开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4)结合相关财务报表
科目的具体情况,说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
类金融业务),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答 10 的相
关要求;(5)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新投入或拟投入的
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一)江苏集萃经营范围中包括的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教育咨询服务、会
议及展览服务、创业投资、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等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相
关性,并结合江苏集萃实际业务开展情况等,说明发行人是否通过该投资有效
协同行业上下游资源以达到战略整合或拓展主业、完成产业化的目的,或仅为
获取稳定的财务性收益。

    根据江苏集萃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江苏集萃公司的经营
范围及实际业务情况如下:


 名称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实际业务
       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致力于碳纤维及复合材料的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应用研究,主要聚焦于应用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合成材料      领域,业务包括项目孵化、
       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金      碳纤维行业的投资等。目前
江苏集 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销售;      实际业务主要为碳纤维行业
萃公司 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知识产权服务;      相关的技术服务。
       科技中介服务;创业空间服务;非居住
       房地产租赁;工业设计服务;教育咨询
       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
       动);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调查(不含


                                  3-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涉外调查);创业投资;以自有资金从事
         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目前主要从事高性能碳纤维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
务,主要产品为高性能碳纤维及碳纤维织物,主要应用与航空航天领域。发行人
作为碳纤维行业的技术领先企业,通过入股江苏集萃公司并参与碳纤维前沿技术
的研发论证工作,有助于在技术成熟时引入并完成产业化。

    本所律师认为,江苏集萃公司主营业务及发展方向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紧密相
关,有利于促进发行人业务发展,符合发行人发展战略,发行人通过该投资得以
有效协同行业上下游资源以达到战略整合,不存在仅为获取稳定的财务性收益的
情形。

    除此之外,江苏集萃公司经营范围中包括的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教育咨询服
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创业投资、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等业务与发行人的主
营业务不具有相关性,该部分业务实际均未开展,但出于谨慎性考虑,发行人将
江苏集萃公司的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二)江苏集萃经营范围中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业务的具体开展情况,是否
涉及房地产相关业务;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持有住宅用地、科教用地、
商服用地等具体情况,取得上述用地及相关房产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
发、使用计划和处置安排,并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
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房地产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及后
续处置计划。

    1、江苏集萃经营范围中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业务的具体开展情况,是否涉及
房地产相关业务

    根据江苏集萃公司提供的材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江苏集萃公司名下并未购
置不动产,现向常州新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租赁使用位于滨江国际企业港(江苏
省常州市新北区东海路 202 号)的厂房及土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江苏集萃公司并未开展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业务,未涉及房地产相关业务。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持有住宅用地、科教用地、商服用地等具


                                   3-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体情况,取得上述用地及相关房产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
处置安排,并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
经营、销售等房地产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及后续处置计划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持有的不动产情况如下:

                                                                        国有建设
序                         权利性                 权利类
   权利人       权证号                 坐落              用途 面积(M) 用地使用
号                           质                     型
                                                                          权期限
                                                                  房屋建筑面
              苏(2019)常                        房屋所有
                            自建房/   玉龙北路              配套/ 积:2,438.95
1             州市不动产权                        权/国有土                    2067.01.08
                              出让      569 号              工业 宗地面积:
              第 0015591 号                       地使用权
                                                                      54,635
     发行人
                                                                  房屋建筑面积
              苏(2019)常                        房屋所有
                            自建房/   玉龙北路              工业/ 29,328.52
2             州市不动产权                        权/国有土                    2059.07.19
                              出让      569 号              工业    宗地面积
              第 0066175 号                       地使用权
                                                                      52,080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不存在持有住宅
用地、科教用地、商服用地等的情形。

      (2)发行人及参股公司取得上述用地及相关房产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
的开发、使用计划和处置安排

      根据发行人及参股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发行人持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为发行人为满足生产经营需求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上附着的房屋为发行人自
建取得,现均用于发行人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发行人参股公司江苏集萃公司未持
有任何不动产,现向常州新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租赁使用位于滨江国际企业港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东海路 202 号)的厂房及土地,以供日常生产经营使用。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持有的经营范围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高性能碳纤维、织物、复合材料及相关产品的开发、
                                制造、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
     1            发行人        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
     2        江苏集萃公司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3-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推广;合成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
                           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销售;新材料技
                           术推广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中介服务;创业
                           空间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工业设计服务;教
                           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会
                           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创业投
                           资;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参股公司经营范围中,均未包含
“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房地产业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目前持有的相关资质文件、不动产权证书以及
参股公司出具的说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参股公司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江苏集萃公司未涉及房地产相关业务;发行人及参股
公司经营范围均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房地产业务,不具有房地产开
发资质。

    (三)江苏集萃经营范围中教育咨询服务业务开展的具体情况,是否涉及
《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相关内
容,业务开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江苏集萃公司提供的说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江苏集萃公司并未开展教育咨询服务,根据江苏集萃公司实际情
况及发展规划,后续发展中,考虑计划利用人员优势与相关高校开展合作,实现
“产、学、研”多方向发展,但并无开展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校外培训业务
之计划。

    (四)结合相关财务报表科目的具体情况,说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是否持
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答 10 的相关要求;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未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可能与财务性投资
相关的会计科目情况如下:



                                   3-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9 月 30 日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交易性金融资产                             10,103.83                   否
其他应收款                                        21.60                否
其他流动资产                                  889.37                   否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100.00                   是
其他非流动资产                              1,844.85                   否
         合计                              12,959.64                   —

    1、交易性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系发行人为提高账户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而购买的银
行理财产品。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持有的未到期理财产品明细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受托机构名
                 产品类型    金额       起始日期          终止日期          收益区间
    称
江 苏 银 行 股 保本浮动收                                                   1.40%~3.53%
                             4,000.00   2021-09-30        2021-10-30
份有限公司         益性                                                        (年化)

中 信 银 行 股 保本浮动收                                                   1.48%~3.55%
                             2,400.00   2021-09-24        2021-10-25
份有限公司 益、封闭式                                                          (年化)

华 夏 银 行 股 保本保最低                                                   0.65%~4.03%
                             1,700.00   2021-09-30        2021-11-01
份有限公司 收益性存款                                                          (年化)

招商银行股                                                             1.56%或 3.00%
                  保本型     1,000.00   2021-09-16        2021-10-18
份有限公司                                                             或 3.20%(年化)

招商银行股                                                             1.56%或 2.95%
                  保本型     1,000.00   2021-09-24        2021-10-08
份有限公司                                                             或 3.15%(年化)

          合计              10,100.00        —              —                —

    发行人购买的上述理财产品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较低,不属于收益波
动较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故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2、其他应收款



                                    3-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保证金                                                             21.31

押金                                                                 1.26

账面原值合计                                                       22.57

减: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0.97

账面价值合计                                                       21.60


   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主要为业务正常开展过程中产生的保证金及押金,不存在
拆借资金、委托贷款等情形,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3、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 889.37 万元,全
部系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4、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金额为 100.00 万元,系
对江苏集萃公司的投资。

   江苏集萃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所示:

   公司名称      江苏集萃碳纤维及复合材料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注册地址      常州市新北区东海路 202 号
  成立日期:     2020 年 8 月 26 日
  法定代表人     张晋华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常州碳金时代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60.00
  股权结构:     伙)
                 常州嘉和达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15.00
                 伙)



                                      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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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15.00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00
                常州启赋安泰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
                                                                       5.00
                司
                               合计                                  100.00
                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合成材料销售;
                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
                料销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中介服务;
   经营范围     创业空间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工业设计服务;教育咨询
                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
                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创业投资;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
                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2020 年 8 月,发行人与常州碳金时代创业投资中心等机构共同出资设立江
苏集萃公司,其中:发行人出资人民币 10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为 5.00%。
发行人出资目的并非为短期出售或者其他短期获利模式持有,因此,发行人将其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江苏集萃公司经营范围中包括的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教育咨询服务、会议及
展览服务、创业投资、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等业务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具
有相关性,虽然该部分业务实际均未开展,但出于谨慎性考虑,发行人将江苏集
萃公司的投资(账面金额 100 万元)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5、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其他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 1,844.85 万元,系预付
的项目工程款、设备款等,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最近一期末(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的财
务性投资仅为对江苏集萃公司的投资,账面价值为 100.00 万元,占同期归属于
母公司净资产的比重为 0.08%,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上市审核问答》所规定的“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
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30%(不包含对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限制。
因此,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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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与常州滨创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就所持有的江苏集萃公司 5%股权达成转让意向,正在安排股权
转让协议的签署工作,预计在 2021 年 11 月底完成签署,并预计在年内完成相关
的工商变更事项。

    (五)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新投入或拟投入的
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财务报表等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次发行董事
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
务情况。

    为核查本题所涉事项,本所律师查阅了:

    1、发行人及江苏集萃公司的营业执照、相关财务报表、发行人相关业务资
质文件、发行人不动产权证书;
    2、江苏集萃公司出具的关于主营业务及收入的说明以及江苏集萃公司出具
的关于不存在房地产开发业务及校外培训业务的说明文件。
    3、江苏集萃公司关于租赁使用房屋的相关材料及说明文件;
    4、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了解发行人是
否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的情况,并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要求,分析公司相关投资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5、获取江苏集萃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6、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是否存在财务性投资情形;自本次发行
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是否存在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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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自《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发行人本次相关情况的更新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
行人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股东性质     股份总数(股)
                                                                    (%)

   1           华泰投资            境内法人       60,685,622          15.17
   2           中简投资            境内法人       30,568,061          7.64
   3            袁怀东            境内自然人      20,000,499          5.00
   4            赵勤民            境内自然人      16,415,748          4.10
   5            杨永岗            境内自然人      14,139,041          3.53
   6            黄晓军            境内自然人      14,067,476          3.5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基金、理财产
   7     公司-易方达国防军工                     11,719,893          2.93
                                  品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            周近赤            境内自然人      10,945,230          2.7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基金、理财产
   9     公司-富国军工主题混                     10,259,087          2.56
                                  品等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            刘继川            境内自然人      9,814,500           2.45

二、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 2021
年 6 月 30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新增关联交易如下:

    1.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1 年 7-9 月
常州天安涡轮动力机械有限
                                    备品备件                   0.97
          公司


                                    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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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021 年 1-9 月,发行人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9 月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494.45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自《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新增了 1 次董事会、1 次监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召
开程序合法,会议文件完备,其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的税务

      根据发行人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 2021
年 6 月 30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新增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拨款单位和文件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
                                                 科学技术局
  1      2021 年科技奖励金            10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
                                                 财政局:常开科[2021]16 号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具有合法依据,发行人享受的
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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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专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
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盖章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罗会远                                     高   山




                                                                何云霞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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