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简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独立意见2022-02-09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简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的立场,现就《关于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
《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2〕164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
注册申请。董事会同意,在发行注册批复有效期内,在公司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如按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
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授权公司董事长经与主
承销商协商一致后,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
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
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授权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本
次发行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此次相关授权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专为《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解 亘 刘礼华 沈菊琴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