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简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04-28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二二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
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
信息披露或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进行信息
披露,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
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
日内。
第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其他人员及证券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机构和人员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1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文件。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
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因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
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
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
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
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
2
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
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
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
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
见,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
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
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十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被
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3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
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
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4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
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
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
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
5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
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三十一条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
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
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6
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的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
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
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
性。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
事会秘书。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
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监事会还应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
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证券部或董
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对其提供的信息、
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
作。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7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节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职责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
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一般流程:
(一)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相
关人员审定;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8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履行审批程序;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
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八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公司
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
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董
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
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并经董事会秘书书面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
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前述报告可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
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
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
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9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相关人员)审
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
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
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证券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的决定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质询或查询函等
任何函件后,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
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通报。涉及需要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的质询等函件,董事会秘书在与涉及
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如有必要,
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
行回复。
第五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提交证券部审核并向董事会秘书备案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
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
是证券部主要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职责的相
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四条 证券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
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为十年。
10
第五十五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部
负责提供。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及保密责任
第五十六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条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
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
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
券。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
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
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
人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
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为其本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
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
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己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
超过二个月。
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
11
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
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公司
定期报告编制、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
重大事项信息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或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根据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报
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应事先通知并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时,各
部门或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
前泄露,如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事先通知并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三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将该信息
予以披露。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漏。
第六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
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八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
第六十八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
12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
等。
第六十九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
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七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
供未公开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
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巨潮资讯网。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
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
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七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及电子信箱供股东咨询。
第九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五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
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
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
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
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七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13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尽早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少于”、“低
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八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四月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