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简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1-15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11 日,
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
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 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3.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
规定的禁止获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财
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11 日,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3 名激励对象授予 873,400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23.36 元/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专为《独立董事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解亘 刘礼华 沈菊琴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