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 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法律意见书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于 巨潮资讯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 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6 日下午 2:00 在江苏省常州市新 北区汉江东路 99 号福记逸高大酒店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永岗先生主 持。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6 日上午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截至 2022 年 11 月 2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9 名,代表股份 128,241,17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1739%。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 股东共 2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29,080,7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615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 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3、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42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57,321,9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896%。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 法律意见书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共 34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58,286,0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3.2596%。 4、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本所律师列席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资格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内容 相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 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 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 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 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①选举杨永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146,293,9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99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258,021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0795%。 ②选举温月芳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46,299,9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994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264,014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0898%。 ③选举李宝山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46,293,9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99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258,016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0795%。 ④选举彭纪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46,292,9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989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257,016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0778%。 (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①选举解亘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46,292,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989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257,018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0778%。 ②选举刘礼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46,292,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989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257,015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0778%。 ③选举沈菊琴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46,292,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989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257,015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0778%。 (3)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①选举郭建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146,142,6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894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106,716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8199%。 ②选举马茹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146,362,8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034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326,914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197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颜克兵: 高 山: 何云霞: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