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3-3-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目 录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5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6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9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9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0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10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10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1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4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8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3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3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3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4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24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27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8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28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28 二十一、 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 ................................................................... 28 二十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29 二十三、 结论意见 ................................................................................................................... 29 3-3-1-2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01F20161910 致: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泽宇智能”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 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已向发行人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 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意见书(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 3-3-1-3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 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合称“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变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 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 的组成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定义,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律 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 充法律意见书(六)》中的含义一致,《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 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中未被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 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中声明的事项 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报告期指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3-3-1-4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发行人已于 2020 年 9 月 1 日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和授权了本次发行上市。 2021 年 6 月 11 日,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召开 2021 年第 31 次审议会议,认为 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获得发行人股东 大会的必要批准与授权,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 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待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经查验,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变化如下: 企业名称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00585592266C 住 所 南通市崇川区中环路 279 号 1-4 幢 法定代表人 张剑 注册资本 9,900 万元整 实收资本 9,900 万元整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智能电力配套设备的生产、研发及销售;智能监测装置生产;计算机 网络安装施工、通讯工程安装施工、电子工程安装施工、光缆工程安 装施工及以上工程的维护;工程技术咨询及服务;通讯网络设备、电 经营范围 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电器机械、仪器仪表、建筑材料、日用百货的 销售;通讯网络设备的生产(另设分支机构经营);软件开发及系统 集成;机器人、充电桩的生产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1 年 11 月 18 日 3-3-1-5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营业期限 2011 年 11 月 18 日至长期 登记机关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二)经核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不 存在破产、解散、清算以及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 规定的应终止经营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 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发行人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下列条件: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经查验,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分别签署 了承销协议、保荐协议,符合《公司法》第八十七条和《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 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同股同权,每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已就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的种类、数额、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 规定。 4、根据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文件及有关 公司治理制度,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 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3-1-6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5、根据《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1]6526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 并经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有关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已被出具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7、根据公安机关/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 作声明与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查验,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如 下实质条件: 1、 主体资格和规范运行 经查验,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已 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等制度,发 行人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良好,发行人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据 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 财务与会计 根据《审计报告》及《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 报告》(中汇会鉴[2021]6527 号)(以下简称“《内控鉴证报告》”)并经访 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 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 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内控鉴证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管理制度,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 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鉴 3-3-1-7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证报告》。 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及人 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 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 联交易。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控制权和 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权 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 大权属纠纷。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 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 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 项。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据此,发行人符 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相关主管部门 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 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据此,发行 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公安机 关/公证机构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上述人员分别作出的声明以及发行人的书 3-3-1-8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阅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市场禁入决定书》《行政处 罚决定书》及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监管与处分记录等公众信息及通过互联网进 行检索,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 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以及《招股说明书》,发 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9,900 万元,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3,300 万股,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拟公开发行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 上,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1]6528 号),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 为计算依据,下同)分别为 97,208,680.02 元、137,218,434.23 元;发行人最近两 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为 234,427,114.25元,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 《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四)项和第 2.1.2 条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尚待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外,发行人已具 备了《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 规则》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以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 情况。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以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的独立 3-3-1-9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性情况。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发生 变化,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业务及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 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符合《管理办法》独立性的有关要求。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以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的发起 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以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 的股本及演变情况。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未 发生变化。 (二)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各股 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冻结、质押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均在其《营业执照》和 《公司章程》所列示的经营范围之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其所必需的资质 和许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审计报告》、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 人相关业务合同的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 以外区域开展经营活动,也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开展经 营活动。 (三) 发行人业务的变更情况 3-3-1-10 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根据泽宇有限及发行人历次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最近二年的主营业务为电力咨询设计、系统集 成、工程施工及运维业务,发行人主营业务最近二年未发生变更。 (四)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以主营业务收入为主。本所 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依照法律的规定在 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经营活动正常,具备经营所需的各项资质证书,能够支付到期债务,不存在影响 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关联方的变化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张剑,实际控制人为 张剑、夏耿耿,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发生变 化。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 变化。 4、发行人的子公司 由于南通政府区域划分调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处“南通市中环路 27 号” 门牌变更为“南通市中环路 279 号”,因此,发行人子公司泽宇设计、泽宇工程 注册地址暨住所变更为“南通市崇川区中环路 279 号 1-4 幢”。 3-3-1-11 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除上述注册地址变更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子公司 未发生变化。 5、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 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未发生新增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 (二)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变化 根据《审计报告》、相关关联交易协议等文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 内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1、销售产品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无关联销售行为。 2、采购产品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采购行为 具体情况如下:(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 定价政策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名称 内容 西沃里 采购商品 协议价 382,172.00 598,600.00 850,800.00 224,776.00 3、关联方资金拆借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 如下表所示:(单位:元) 2021年1-6月 资金借入方 资金借出方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 - - - - - 2020年度 资金借入方 资金借出方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泽宇智能 张剑 6,164,688.15 69,870.36 6,234,558.51 - 2019年度 3-3-1-12 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资金借入方 资金借出方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泽宇智能 张剑 - 6,164,688.15 - 6,164,688.15 张剑 泽宇智能 1,859,875.09 - 1,859,875.09 - 2018年度 资金借入方 资金借出方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张剑 泽宇智能 1,859,875.09 - - 1,859,875.09 4、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如 下表所示: 报告期间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人数 14 14 16 11 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领取报 14 14 16 8 酬人数 报酬总额(万元) 223.19 463.56 399.42 298.62 5、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的往来 款项情况如下表所示:(单位: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名称 2021 年 1-6 月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应付账款 西沃里 66,960.00 10,430.36 - - 润源宇 - - 83,200.00 83,200.00 其他应收款 张剑 - - - 3,835,311.85 其他应付款 张剑 - - 6,164,688.15 -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关联交易均按照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 形,上述关联交易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三)关联交易承诺 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张剑、实际控制 人张剑、夏耿耿出具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及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事项未发 3-3-1-13 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生变化。 (四)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未发生变化。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充分审核,并发表了明确的 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与各关联方进行的各项关联交易是企业 正常发展的需要,是合理和真实的,不存在公司与关联方相互输送利益的情况,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任何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业务完整性和独立性无不利影响。 (五)同业竞争 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发行人与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的同业竞争情 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控股股东张剑、实际控制人张剑、夏耿耿出具的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事项未发生变化。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情形外,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主要财产的变化情况如下: 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1)土地使用权 因南通政府区域划分调整,南通市中环路 27 号变更为南通市中环路 279 号, 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发行人所拥有的不动产权证进行了换发,换发后的证 载情况如下: 3-3-1-14 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序 使用 面积 使用权 他项 证件编号 座落 用途 终止日期 号 权人 (㎡) 类型 权利 苏(2021)南 泽宇 中环路 279 工业 2054 年 8 1 通市不动产权 16,348.84 出让 抵押 智能 号 用地 月 30 日 第 0055256 号 除上述信息变更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 未发生变化。 (2)房屋所有权 因南通政府区域划分调整,南通市中环路 27 号变更为南通市中环路 279 号, 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发行人所拥有的不动产权证进行了换发,换发后的证 载情况如下: 序 取得 他项 证件编号 所有权人 座落 面积(㎡) 用途 号 方式 权利 1 中环路 279 号 1 幢 5,664.95 工业 受让 抵押 2 苏(2021)南 中环路 279 号 2 幢 1,864.72 工业 受让 抵押 通市不动产权 泽宇智能 3 第 0055256 号 中环路 279 号 3 幢 1,843.07 工业 受让 抵押 4 中环路 279 号 4 幢 1,843.15 工业 受让 抵押 除上述信息变更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房屋所有权 未发生变化。 (3)房屋租赁 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对外承租的房屋情况如下: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地址 租赁期限 面积(㎡) 用途 杭州市万家花园万和苑 2021.6.4- 1 于全红 81.85 宿舍 20 幢 3 单元 1102 室 2022.6.4 南通市万达华府 2 幢 2021.4.4- 2 丁川 91.00 宿舍 2403 室 2022.4.3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 2020.10.9- 3 泽宇智 王剑、李璐 圳东路 3 号 5、6、9、10 29.45 办公 2021.10.9 能 幢 6-2129 室 安徽长河园区 合肥市蜀山经济开发区 2020.10.22- 4 运营管理有限 汶水路电商园三期三栋 60.00 办公 2021.10.21 公司 GF 区 4 层 G529 盐城小蝌蚪创 盐城市亭湖区长亭路 3 2020.10.20- 5 15.00 办公 客空间有限公 号长亭商厦 2 栋 306 室 2023.10.19 3-3-1-15 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地址 租赁期限 面积(㎡) 用途 司 南京金大农工 南京市鼓楼区幕府西路 2021.1.6- 6 20.00 办公 商总公司 116 号 410 室-225 2022.1.5 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 2021.3.1- 7 张英 融侨路达芙妮新苑 2# 162.58 宿舍 2022.2.28 楼 703 单元 南通市通州区安康小区 2021.3.9- 8 顾淑娟 96.98 宿舍 17 幢 307 室 2022.3.9 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 2019.12.28- 9 韩树森 104.47 办公 499 号 911 室 2022.12.27 南京市中山东路 198 号 2021.8.2- 10 费乔 57.82 办公 701 室 2022.8.1 合肥市包河区南宁东路 2019.7.1- 11 吴永会 715 号万达茂中心 2 幢 54.81 办公 2022.6.31 办 4911 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三 2020.12.1- 12 朱小凤 98.73 宿舍 元世纪城 2-1 幢 405 室 2021.12.1 泽宇设 阙呈美、史友 南通市海安县安平中路 2020.10.28- 13 计 137.02 宿舍 华 66 号 55 幢 403 室 2021.10.28 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飞 2021.8.1- 14 孙荣、丁晶真 90.92 宿舍 达西路 1#15#楼 206 室 2022.7.31 扬州市宝应县泰山桥商 2021.5.27- 15 宗耀、茆静 95.97 宿舍 住楼南楼 502 室 2022.5.27 上海市肇嘉浜路 18 弄 2 2021.6.15- 16 何召雪、朱硕 70.89 宿舍 号 1301 室 2022.6.14 合肥市包河区黄山路鸿 2021.8.22- 17 杨政 199.80 宿舍 诚大厦 601 室 2022.2.21 北京市宣武区清芷园 12 2021.3.20- 18 周静怡 151.14 宿舍 号楼 4 层 5 单元 402 2024.3.19 泽宇设 汉唐信通(北 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 2021.3.22- 19 计北京 京)咨询股份 路国创产业园 6 号楼三 5.00 办公 2022.3.21 分公司 有限公司 层东壹区 304-005 号 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泽宇工 2019.7.20- 20 董金华 锦绣国际装饰城 A、B 50.49 办公 程 2022.7.19 区 163 室 泽宇工 盐城市亭湖城 盐城市亭湖区新区西亭 2021.7.23- 21 程盐城 市资产投资实 路 35 号滨河人家 2#楼 30.00 办公 2022.7.22 分公司 业有限公司 四楼 B67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租赁的房产中,序号为 19 和 21 的房屋的出租方不能提供相关房屋的权属证书。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租赁该等房屋主要用于外地员工办公、住宿使用,目前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 该等房屋的使用未受到影响,如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不能继续使用该等房屋,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能够较容易找到替代性的物业,不会因此而受到重大影响。因此, 3-3-1-16 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本所律师认为,该等租赁不会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 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注意到,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均未办理备案手续。根据《商品房屋租 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 30 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 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 租赁登记备案。”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 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 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房产未办理登记备案存在被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的可能,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该等房屋主要用于外地员工办公、住宿 使用,面积小、可替代性强,能够较容易地找到替代性的房屋,根据发行人的确 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收 到任何政府机关就未办理租赁备案被要求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亦未就该等情形 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房屋因未 登记备案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的,发行人将会积极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或及时搬 离。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房屋租赁未经备案登记的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上 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1)发行人的商标 经查验,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商标未发生变化。 (2)发行人的专利 经查验,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专利未发生变化。 (3)发行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查验,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未发生变化。 3-3-1-17 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4)发行人拥有的域名 经查验,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拥有的域名更新情况如下: 持有人 网站域名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注册时间 到期时间 泽宇设计 zeyujt.cn 苏 ICP 备 16024367 号-2 2013.6.28 2023.6.28 3、发行人拥有的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清单、本所抽查部分生产经营设备的购 买合同、发票和《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机器设备、运输设 备、电子设备和办公设备,该等设备均由发行人实际占有和使用。 4、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车辆情况 经查验,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车辆未发生新增情况。 5、在建工程 经查验,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在建工程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主要以出让、购买、申请注册、购买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所有权。发 行人的上述财产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除《律师工 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上述财产不存在设 定其他抵押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购销合同 (1)采购合同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标的金额在 1,000 万 元以上的采购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3-3-1-18 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单位:万元 序号 签署日期 合同对方 合同内容 合同金额(含税) 1 2021.4.13 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 通讯设备 1,375.23 2 2021.5.11 航天欧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通讯设备 1,625.97 (2)销售合同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标的金额在 1,000 万 元以上的销售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签订日期 客户名称 项目/合同名称 合同金额 协 议 库 存 货 物 采 购 合 同 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 1 2020.7.17 (35KV-220KV 输变电工程设备 框架协议 限公司 类) 安徽继远软件有限公 2019 年国网通信第二次协议库存 2 2020.4.24 框架协议 司 包 16-江苏中兴设备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 零星物资电商化采购合作协议(通 3 2020.1.15 框架协议 公司物资分公司 信设备零配件标段三)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 4 2020.12.25 2020 年第二次零散物资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 公司物资分公司 南京国电南自电网自 南京国电南自电网自动化有限公 5 2020.12.30 框架协议 动化有限公司 司物资采购框架协议 北京许继电气有限公 2020 年第一次协议库存及二次批 6 2020.9.15 2,104.88 司 招调度类硬件设备采购项目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信息化项目 安徽继远软件有限公 7 2020.7.17 2020 年第二次设备招标采购包 1,932.47 司 45、46、调度包 5 北京许继电气有限公 2019 年第二次信息化设备调度类 8 2020.1.8 1,601.47 司 硬件采购项目 南京南瑞信息通信科 9 2019.12.22 江苏租赁二期无线专网合同 7,152.60 技有限公司 北京许继电气有限公 北京许继 2019 年第三次信息化设 10 2019.11.14 1,874.17 司 备调度类路由器及交换设备采购 2019 年信息化二批包 32、包 35, 北星天云(北京)科 11 2019.11.5 调度二批包 5、包 6 中兴网络设备 3,462.70 技有限公司 采购 江苏电力无线专网项目工程实施 12 2019.7.8 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 2,152.01 服务(苏州地区) 南京南瑞信息通信科 江苏无线专网回传网及线路保护 13 2020.12.10 9,962.40 技有限公司 专用通信网络设备改造项目 3-3-1-19 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序号 签订日期 客户名称 项目/合同名称 合同金额 江苏公司 2020 年经营性租赁项目 安徽南瑞继远电网技 14 2020.12.14 (第二批)-变电站视频监控等辅 3,300.95 术有限公司 助系统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信息化项目 安徽继远软件有限公 15 2020.11.19 2020 年第三次设备招标包 25、26、 1,703.85 司 30、33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 江苏公司 2019 年第二批经营租赁 16 2020.10.15 1,217.00 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项目-变电站视频监控系统 江苏思极科技服务有 220kV 线路保护专用通信网(承载 17 2021.1.13 1,719.27 限公司 网)板卡设备采购 2020 年国网徐州、南通、盐城公 国网江苏综合能源服 18 2021.2.19 司等智慧配电站房可视化系统包 1,526.21 务有限公司 5 北京许继电气有限公 第二次协议库存调度类网络设备 19 2021.4.23 3,420.52 司 采购 1,551.23 最 安徽继远软件有限公 2020 年国网通信第二次协议库存 终以实际 20 2021.3.26 司 包 36-江苏中兴 采购数量 为准 国电南瑞能源有限公 21 2020.12 输变电工程勘察设计 1,682.15 司 2、银行融资及担保合同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标的金额在 1,000 万 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超过 1,000 万元,但对公司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 具有重要影响的银行融资及担保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承兑合同 ①2020 年 12 月 10 日,泽宇工程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签署 Bb157062012100112 号《银行承兑协议》,约定由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 行承兑附件《银行承兑汇票清单》所列汇票,票面总金额 1,165.96 万元,到期日 为 2021 年 9 月 10 日。 ②2021 年 5 月 20 日,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南支行签 署 0111100012-2021(承兑协议)00082 号《银行承兑协议》,约定由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南支行承兑附件《银行承兑汇票清单》所列汇票,票面 总金额 1,448.93 万元,到期日为 2021 年 11 月 17 日。 3-3-1-20 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③2021 年 6 月 24 日,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签 署 32180120210008369 号《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约定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承兑 32180120210008369-1 号《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清单》 所列汇票,票面总金额 1,850.09 万元,到期日分别为 2021 年 8 月 23 日、9 月 23 日和 12 月 23 日。 (2)担保合同 ①2019 年 6 月 21 日,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南支行签 署 0111100012-2019 年城南(抵)字 0122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南支行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至 2022 年 6 月 20 日期间 与发行人签订的一系列合同而享有的对发行人的债权,由发行人以位于南通市中 环路 279 号的不动产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南支行提供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 1,860 万元。 ②2020 年 9 月 7 日,发行人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签署 GZ053420090701 号《江苏银行票据池业务协议》,约定由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南通港闸支行为发行人提供票据代保管、票据质押、票据质押项下授信、票据 托收及票据信息查询服务。 ③2021 年 6 月 24 日,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签 署 32100420210004900 号《权利质押合同》,发行人以其持有的金额为 2,000 万 元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担保双方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签署的 32180120210008369 号《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项下的主债权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实现 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 3、其他重大合同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新增的其他重大合同情况如下: 2021 年 3 月 15 日,发行人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中兴通讯渠道合 作伙伴协议书(一级经销商)》,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发行人作为其一级 经销商销售授权产品和服务,授权产品:数通、视讯、传输、IT、云计算、PON 产品;授权区域:江苏省;授权行业:能源行业。合作期限自 2021 年 1 月 1 日 3-3-1-21 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合作期限内,发行人承诺完成授权产品销售目标 15,000 万元。其中,上半年 5,000 万元,下半年 10,000 万元。 经查验,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 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上 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潜在风险。 (二)侵权之债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 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除《律师工 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 大债权债务关系,亦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如下: 1、发行人的前五大其他应收款 发行人前五大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表所示:(单位:元) 占其他应收款 款项的性 坏账准备期 单位名称 期末余额 账龄 期末余额合计 质或内容 末余额 数的比例(%) 江苏省南通港闸经 履约保证金 1,000,000.00 2-3 年 15.12 500,000.00 济开发区财政局 南通市港闸区财政 竣工保证金 920,000.00 2-3 年 13.91 460,000.00 局 国网江苏招标有限 投标保证金 900,000.00 2-3 年 13.61 450,000.00 公司 南通市建筑工程管 农民工保障 831,721.00 1-2 年 12.58 83,172.10 理处 金 国网江苏省电力工 投标保证金 200,000.00 1 年以内 3.02 10,000.00 程咨询有限公司 合计 3,851,721.00 / 58.25 1,503,172.10 3-3-1-22 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2、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余额为 95.72 万元,其中应付 暂收款为 83.24 万元,主要为员工报销款,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 经查验,除《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关联方资金往来外,发 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由正常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往来款,合法有 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以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的重大 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 发生新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也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 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以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章程的制定 与修改情况。经查验,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如下: 因南通政府区域划分调整,发行人门牌地址所处“江苏省南通市中环路 27 号”变更为“江苏省南通市中环路 279 号”,2021 年 9 月 1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门牌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了修改。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发行人章程的修改已履行法定程序,内容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查验,除《律师工作报告》以及法律意见书中已披露的发行人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外,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情况如 下: 3-3-1-23 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序号 召开时间 会议名称 1 2021 年 5 月 19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2 2021 年 7 月 28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3 2021 年 8 月 13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4 2021 年 5 月 19 日 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5 2021 年 7 月 28 日 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6 2021 年 8 月 13 日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7 2021 年 9 月 1 日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的召开程序、会议表决、决议内容及签署、授权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不存在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的情形。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以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情况。经查验,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变化情 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变化情况 2021 年 9 月至今,担任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 1 袁学礼 事会秘书 2021 年 7 月至今,担任杭州唯丰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 程志勇 兼总经理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职经历情况未发生 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以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执行的主要 税种、税率情况。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执行的主要 3-3-1-24 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税种、税率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 惠情况。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 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查验,发行人 2021 年 1-6 月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序号 补贴对象 项目名称 补贴依据 金额(元) 《关于做好市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1 泽宇智能 以工代训补贴 专账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通人社 59,500 职[2020]12 号) 《关于做好市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2 泽宇设计 以工代训补贴 专账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通人社 6,000 职[2020]12 号) 《关于做好市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3 泽宇工程 以工代训补贴 专账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通人社 17,500 职[2020]12 号) 泽宇智能 《关于使用省级就业风险储备金支 4 安徽分公 稳岗补贴 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 141.24 司 (皖人社秘[2021]3 号) 泽宇设计 《关于使用省级就业风险储备金支 5 安徽分公 稳岗补贴 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 514.20 司 (皖人社秘[2021]3 号) 泽宇工程 《关于印发〈淮安市职业技能提升行 6 淮安分公 稳岗补贴 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631.96 司 (淮人社发[2020]46 号) 2021 年 1-6 月补贴金额合计 104,287.40 经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具有相应的政策依据,合法有 效。 (四)发行人的完税情况 1、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税务合规证明情况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港闸区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 3-3-1-25 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税务局出具的《证明》,载明:泽宇智能报告期内每月按时申报缴纳税款,所执 行的税种、税率及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严格依法纳税,无欠缴任何税款,或因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或其他税 务问题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鼓楼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 知书》,载明:泽宇智能南京分公司 2020 年 11 月至 2021 年 6 月能够按期进行纳 税申报,无欠税行为,暂未发现税务违法违章行为。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出具的《无欠税证明》, 载明: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截至 2021 年 7 月 4 日,未发现泽宇智能盐城 分公司有欠税情形。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出具的《无欠税证明》, 载明: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截至 2021 年 7 月 4 日,未发现泽宇智能淮安 分公司有欠税情形。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蜀山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载明:泽宇智 能安徽分公司自税务登记日 2020 年 10 月 22 日起至 2021 年 7 月 8 日,未存在违 规记录。 2、泽宇设计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税务合规证明情况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港闸区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 税务局出具的《证明》,载明:泽宇设计报告期内每月按时申报缴纳税款,所执 行的税种、税率及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严格依法纳税,无欠缴任何税款,或因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或其他税 务问题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和国家税务总局北 京市朝阳区税务局建外税务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载明:泽宇 设计北京分公司报告期内未接受过行政处罚。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玄武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 知书》,载明:经税收管理系统查询,报告期内,暂未发现泽宇设计南京分公司 存在逾期未申报等违法违规记录。 3-3-1-26 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包河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载明:泽宇设 计安徽分公司报告期内在税务系统内未发现行政处罚记录。 3、泽宇工程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税务合规证明情况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港闸区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 税务局出具的《证明》,载明:泽宇工程报告期内每月按时申报缴纳税款,所执 行的税种、税率及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严格依法纳税,无欠缴任何税款,或因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或其他税 务问题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出具的《无欠税证明》, 载明: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截至 2021 年 7 月 4 日,未发现泽宇工程盐城 分公司有欠税情形。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出具的《无欠税证明》, 载明: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截至 2021 年 7 月 4 日,未发现泽宇工程淮安 分公司有欠税情形。 4、泽宇新森取得的税务合规证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港闸区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 局出具的《证明》,载明:泽宇新森自设立之日起至 2021 年 7 月 23 日,每月按 时申报缴纳税款,所执行的税种、税率及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严格依法纳税,无欠缴任何税款,或因违反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及政策或其他税务问题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综上,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有关税收主管 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 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以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的环境 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情况。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情况未发生变化。 3-3-1-27 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以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募集资 金的运用情况。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 用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以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的业务 发展目标。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未发 生变化。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示系统进行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 罚事项。 (二)根据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示系统进行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 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三)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文件, 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示系统进行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一、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 3-3-1-28 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系依据《公司法》的规定采取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定向募集公司,故本次发行不属于原定向募集公司增 资发行。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但已审阅发行人《招股说明书》, 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已认真审阅,发行人《招 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中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招股说明 书》中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申请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待中国证监会履行注 册程序。 (本页以下无正文) 3-3-1-29 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宋正奇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顾功耘 马 彧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郑 豪 年 月 日 w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伦 敦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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