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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泽宇智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2021-11-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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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目          录
  一、《落实函》问题 3 ................................................................................................................ 4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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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01F20161910

致: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泽宇智能”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
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已向发行人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
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意见书(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1 年 8 月 11 日出具的《发行注册环
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的要求,本所会同发行人、保荐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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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定义,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
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的含义一致。本所律师在
《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
声明的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报告期指 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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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实函》问题 3

     请发行人说明:(1)徐翔在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系统内任职期间负责
工作内容,与发行人业务之间联系情况;(2)承揽来自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
司业务的具体流程,是否存在利用徐翔影响力承揽项目的情况;(3)沃泽投资
合伙人中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无亲属关系人员及该等人员主要家庭成员与发行
人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相关人员认购发行股份定价依据、背景和原因,是否
存在代持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违规输送利益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与徐翔进行了访谈,取得了访谈记录及调查表,对徐翔的工作经历及工
作内容进行了核查;

     2、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合同台账,了解承揽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
业务的流程,并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业务合同及其相应的招投标文件、验
收报告等原始单据;

     3、对发行人主要客户进行了走访,了解发行人业务发生的背景及具体合作
过程,并取得了书面的访谈记录;

     4、查阅了沃泽投资各合伙人的出资凭证,与沃泽投资各合伙人进行访谈并
取得了书面访谈记录和调查表,取得了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无亲属关系人员关于
家庭成员情况的确认函;

     5、取得了沃泽投资各合伙人的银行流水等凭证,结合出资金额、出资时间
及日常余额情况等因素确认各合伙人自有资金出资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如出资来
源为借款的,则补充核查资金来源方、是否已经归还、还款时间并补充提供相应
凭证。

     在上述核查程序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意见如下:

     (一)徐翔在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系统内任职期间负责工作内容,与
发行人业务之间联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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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徐翔在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系统内任职期间负责工作内容

     徐翔自 1982 年 8 月进入供电系统单位工作,历任南通供电局设计员、设计
室副主任、通州市供电公司总经理、南通市供电公司副总工程师,2004 年开始
担任南通市供电公司副总工程师,于 2015 年 3 月退休。在南通市供电公司担任
副总工程师期间,徐翔主要负责南通市供电公司电力设计的审查管理,包括电力
接入系统的审查、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程投运的启动以及全面质量管理。

     2、与发行人业务之间联系情况

     发行人最早于 2013 年 5 月取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徐翔于 2015 年 3 月退休,
根据与徐翔的访谈确认,其任职期间未审查过发行人承揽的项目,徐翔与发行人
业务之间不存在联系。

     (二)承揽来自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业务的具体流程,是否存在利用
徐翔影响力承揽项目的情况

     1、承揽来自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业务的具体流程

     发行人主要通过参与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开展的预选服务商资格审查
并通过招投标获取来自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的业务,具体流程如下:

     发行人每年参与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开展的预选服务商资格审查,国网
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通过对发行人的历史业绩、服务评价、业务资质等方面进行
资格评审,发行人通过资格评审后参与具体项目投标。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
会根据其自身生产经营需求进行招投标,项目招标公告后,发行人根据招标公告
的内容和要求评估是否参与投标,发行人投标并成功中标后,发行人根据招投标
文件的要求签署项目合同。

     2、是否存在利用徐翔影响力承揽项目的情况

     徐翔于 2015 年 3 月退休,退休前为南通市供电公司(现为国网江苏省电力
有限公司南通供电分公司)副总工程师,其主要负责南通市供电公司的电力设计
的审查管理,不属于南通市供电公司董事、高管或领导班子成员。同时,国网江
苏省电力有限公司作为大型国有企业,具有完善的内控体系、供应商管理及招标
制度,且报告期内发行人承揽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业务主要通过招投标程序
获取,不存在利用徐翔影响力承揽项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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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沃泽投资合伙人中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无亲属关系人员及该等人员
主要家庭成员与发行人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相关人员认购发行股份定价依
据、背景和原因,是否存在代持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违规输送利益的情况

       1、沃泽投资合伙人中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无亲属关系人员及该等人员主要
家庭成员与发行人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沃泽投资合伙人中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无亲属关系的人员出具的调查
表及关于家庭成员情况的确认函并经核查,该等人员及其主要家庭成员(指配偶、
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
配偶的父母)与发行人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核查,该等人员及其主要家庭成员在发行人主要客户(报告期内同一控制
合并口径下前十大客户)中存在任职的情况,具体如下:

       徐翔之子任职于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通供电分公司,担任科技与互联
网部副主任;季萍之子任职于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扬州供电分公司,担任检
修部工人;季萍之儿媳任职于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通供电分公司,担任供
电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季萍之儿媳的父亲任职于南通通明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担
任通州分部项目工作人员。

       上述人员均属于供电公司普通职工,未担任所属单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领导班子成员,与发行人客户不构成关联关系。除上述情况外,沃泽投资合伙
人中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无亲属关系人员及该等人员主要家庭成员不存在在发
行人主要客户任职或投资的情况。

       2、相关人员认购发行股份定价依据、背景和原因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因刘学良等实际控制人亲属及朋友看好公司未来
发展以及实际控制人愿意分享公司发展所带来的红利,刘学良等人以财务投资为
目的设立沃泽投资并于 2017 年 12 月通过增资的方式成为发行人股东,沃泽投资
各合伙人认购股份的价格均为 1.6 元/股,上述价格为参考当时公司最近一期每股
净资产并经协商确认。公司 2017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 1.59 元/
股。

       3、是否存在代持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违规输送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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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沃泽投资各合伙人出资来源如下:

序号      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来源

  1      刘学良          400.00    2017 年 12 月 14 日       转账       自有资金及借款

  2       张勤            88.00    2017 年 12 月 13 日       转账           自有资金

  3      夏根兴           84.80    2017 年 12 月 12 日       转账           自有资金

  4       季萍            80.00    2017 年 12 月 13 日       转账           自有资金

  5      夏春娣           80.00    2017 年 12 月 14 日       转账           自有资金

  6       王斌            48.00    2017 年 12 月 13 日       转账             借款

  7      谭钊安           32.00    2017 年 12 月 13 日       转账           自有资金

  8      方国盛           24.00    2017 年 12 月 13 日       转账           自有资金

                                   2017 年 12 月 12 日、
  9       徐翔            24.00                              转账           自有资金
                                    2017 年 12 月 13 日

 10       刘明              4.80   2017 年 12 月 15 日       转账           自有资金

       合计              865.60             -                 -                 -

       沃泽投资合伙人出资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或借款,相关借款均已归还,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代持情况,不存在违规输送利益的情况。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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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宋正奇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顾功耘                                 马    彧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郑    豪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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