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宇智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2021-11-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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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目 录
一、《问询函》问题 1 ................................................................................................................ 4
二、《问询函》问题 7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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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01F20161910
致: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泽宇智能”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
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已向发行人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
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意见书(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1 年 6 月 8 日出具的《关于江苏泽
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问询问题清单》
(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本所会同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
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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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定义,
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
的含义一致。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
声明的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报告期指 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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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一、《问询函》问题 1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使用个人卡作为公司现金账户、通过供应商付款后将
款项用于发放员工薪酬及支付费用的情形。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大额资金占用的
情形。请发行人说明:(1)上述行为是否经过内部决策程序?如是,是否对相
关责任人员追责?如否,发行人是否存在内控失效的情形,是否已采取了整改措
施?效果如何;(2)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港闸区税务局是否有权出具材料证明
发行人“上述行为属轻微违法,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该单位已自行纠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局不会因上述事项给予泽宇智能及相关人员行政处罚或追
究法律责任。”(3)是否采取切实可行的机制防范发行人在上市后此类内控和
合规风险的重复发生。请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等会议相关决议;
2、取得发行人个人卡账户流水及注销情况证明文件;取得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偿还占用资金的流水记录;
3、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针对个人卡、
关联方资金占用及体外支付职工薪酬和费用的整改措施;
4、查阅了发行人《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关于付款、费用报销的管理规定》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
度》《关于付款、报销管理规定》《采购制度》等内控管理制度,查阅相关制度
针对个人卡、关联方资金占用及体外支付薪酬和费用的规范机制。
在上述核查程序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意见如下:
(一)上述行为是否经过内部决策程序?如是,是否对相关责任人员追责?
如否,发行人是否存在内控失效的情形,是否已采取了整改措施?效果如何
1、发行人相关行为是否经过内部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相关行为未经过内部决策程序。
2、发行人是否存在内控失效的情形,是否已采取了整改措施?效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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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股份公司成立前存在内控不规范的情形,但发行人已进行了积极整
改,相关整改措施有效,具体如下:
(1)个人卡
公司已于 2017 年 4 月将控制的财务人员个人卡注销。
针对个人卡事项,公司进一步完善了《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关于付款、费
用报销的管理规定》等内控管理制度,明确了银行账户开立审批及费用报销审批
和付款流程,明确规定禁止使用个人卡进行结算。
公司相关人员已出具承诺,承诺今后不将个人名下的任何银行账户提供给公
司使用,严格按照公司的资金管理制度申请使用公司资金,严格按照公司的报销
管理制度申请费用报销,否则将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制度运行情况良好,报告期内公司未
再发生个人卡情形。
(2)关联方资金占用
发行人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并健全了法人治理
结构。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发行人在《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
易决策制度》《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以及一系列货币资金管理制
度等内部规范规定中对关联交易、关联方资金拆借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明确规
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并禁止关联方对公司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
同时,为了避免资金占用,公司控股股东张剑、实际控制人张剑和夏耿耿出
具了《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和减少关
联交易及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将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在泽宇智能董事会、股
东大会对涉及本人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2)本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泽宇智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亦不
通过关联交易为泽宇智能输送利益,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代
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占用或转移泽宇智能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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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未来的业务经营中,本人将采取切实措施减少与泽宇智能的关联交
易。如果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与泽宇智能之间的关联交易确有必要时,本人保证
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
所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4)如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
责任,并足额赔偿由此给泽宇智能及其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
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本人与泽宇智能无任何关联关系满十
二个月之日终止。
以上承诺事项如有变化,本人将立即通知泽宇智能和泽宇智能为本次上市聘
请的中介机构。因上述承诺事项发生变化而需要重新签署承诺函的,本人将重新
签署承诺函以替换本承诺函。”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制度运行情况良好。报告期内,公司
未再发生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
(3)通过供应商付款后将款项用于发放员工薪酬及支付费用
针对通过供应商付款后将款项用于发放员工薪酬及支付费用事项,公司采取
了以下整改措施:
1)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决策、
监督机构,并对其职权作出了明确的划分,聘请了袁学礼(高级会计师)、程志
勇(中国注册会计师)两名具有专业财务背景的独立董事,规范三会运作,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和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2)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修订完善了《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关于付款、报销管理规定》《采购制
度》等一系列的内控管理制度,在资金授权、批准、审验、责任追究等方面已建
立了相对完善的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并严格保证其有效执行,规定各项费用的开
支均需符合国家的财经税务法规及公司相关的管理制度,收入支出产生或承担的
部门对其内容和事前审核的金额等事项从严把关,确认经济业务发生的实质,财
务部门对其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进行复核,对是否符合公司相关制度、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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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预算内等进行审核,对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进行检查,明确“若供货单位、日期、
货物或服务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其中任何一项与实际不一致的,财务部
门应拒绝办理审核付款、报销”,进一步规范项目供应商的选择,对于项目成本
及费用的支付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予以控制,以杜绝财务不规范情形的再次发
生。
3)相关人员承诺
针对上述不规范的行为,实际控制人张剑、夏耿耿已承诺:如公司及其子公
司或相关员工因上述事项将来被相关部门罚款的,实际控制人愿意承担相关的罚
款,以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同时,公司及实际控制人
认真总结了该项事宜的经验教训,认识到内部控制建设对企业长期发展的重要
性,并承诺将继续巩固和加强公司治理,完善公司薪酬福利体系、资金管理等各
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岗位人员配置以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
针对上述不规范的行为,公司相关人员已出具承诺,承诺今后不将个人名下
的任何银行账户提供给公司使用,严格按照公司的资金管理制度申请使用公司资
金,严格按照公司的报销管理制度申请费用报销,否则将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个
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上述整改措施运行情况良好。2019
年开始,公司未再发生上述行为。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就发行人内部控制已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鉴证结论
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报告期末在所有重大方面
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综上,经过规范整改,公司已建立了完善内控体系,且运行情况良好,上述
不规范行为自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后(2018 年 12 月)未再发生。
(二)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港闸区税务局是否有权出具材料证明发行人“上
述行为属轻微违法,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该单位已自行纠正,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我局不会因上述事项给予泽宇智能及相关人员行政处罚或追究法律
责任。”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港闸区税务局为发行人主管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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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发行人各项税收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
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
布的《江苏省税务机关权力和责任事项(行政处罚)》的规定,相关税收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的行使主体为税务机关。
2020 年 7 月 28 日,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南通市部分行政
区划调整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通告》,载明:经国务院批准,南通市撤销南通市
崇川区、港闸区,设立新的南通市崇川区,为确保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
现将税务机关相应机构调整完成之前(以下简称“过渡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过渡期内,纳税人各类涉税事项的办理途径、方式等维持不变;过渡期内,国家
税务总局南通市港闸区税务局在原管辖范围内继续履行税收管理职责,相关印
章、表证单书等继续合法有效。
2021 年 4 月 6 日,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港闸区税务局出具上述合规证明。
2021 年 4 月 30 日,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发布 2021 年第 1 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挂牌成立的公告》,载明:经国家税务
总局批准,撤销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港闸区税务局,成立新的国家税务总局南通
市崇川区税务局。
综上,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港闸区税务局开具上述证明材料时为发行人的主
管税务部门,其有权对发行人涉税事项开具证明。
(三)是否采取切实可行的机制防范发行人在上市后此类内控和合规风险
的重复发生
为避免内控不规范事项的再次发生,发行人采取了以下防范机制措施:
1、引入员工持股平台和外部股东,优化股权结构
2017 年 12 月,发行人引入了员工持股平台沁德投资和外部股东沃泽投资,
进一步优化了股权结构。
发行人员工股东持股平台员工股东超过 50 名,相关员工股东分布于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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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各个关键部门和岗位,可以对内控不规范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2、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公司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设置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决策、监督机构,并对其职权作出了明确的划分,聘请了袁学
礼、程志勇两名具有专业财务背景的独立董事,规范三会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的职能和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同时,公司聘任了专业的财务负责人,成立了内
部审计部,并由内审部门不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完善内控制度
发行人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包括:
(1)禁止使用个人卡进行结算
公司进一步完善了《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关于付款、费用报销的管理规定》,
明确了银行账户开立审批及费用报销审批和付款流程,明确规定禁止使用个人卡
进行结算。
(2)完善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内控制度
为避免再次发生关联方资金占用,发行人在《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规定了
对与自然人发生的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需由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发表独立
意见,并及时对外披露;在《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中规定了对公
司董事、高管、监事及相关责任人协助、纵容、批准大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公
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处分,并启动罢免程序,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涉及金额巨大的,将召开股东大会向全体股东通报。
(3)完善财务内控制度
1)完善了《采购管理制度》,规定各采购实施部门必须选择已经纳入发行人
资料库中的合格供应商,否则合同盖章部门不予盖章,财务部门不得付款;发行
人内审部门对供应商的资质、诚信情况、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否能够满足公司要
求等进行认定、甄别。
2)完善了《仓储管理制度》,规定仓管人员在材料签收时需查验原材料明细
及实际数量,并核实供应商提供的送货单等单据;仓储部增设审核岗位,对材料
入库的明细及相关单据进行复核,仓管人员和仓储部审核人员对于材料入库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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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性、准确性,承担连带责任;
3)完善了《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关于付款、费用报销的管理规定》等内控
管理制度,明确了报销审批和付款流程,明确了审核人员的责任及处罚措施,如
《关于付款、费用报销的管理规定》中规定:供货单位、日期、货物或服务名称、
数量、单价、金额等,其中任何一项与实际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审核
付款、报销;付款、报销申请人,在真实业务发生后,依据合法有效的凭证,提
交付款、报销流程,并对所申请付款、报销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全部责任。
申请人的各级审批主管人员对此负连带责任。
4)完善了《存货管理制度》,规定仓储部门每月末对原材料进行盘点,发行
人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不定期对仓储部门的存货盘点进行监盘,并抽查相关
存货盘点底稿;发行人财务部门在 6 月末及 12 月末对仓库原材料进行全面盘点,
确保账实相符。
4、对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等关键人员进行
公司规范运作培训,帮助其树立规范运作的意识
为避免再次发生内控不规范的情况,发行人聘请了专业的中介机构对公司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等关键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
容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典型案例,帮助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等关键人员建立规范运作的意识和了解规范运作
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机制防范此类内控和合规
风险的再次发生。
二、《问询函》问题 7
请发行人根据结合实际情况包括既往投票情况说明,实质性判断张剑、夏耿
耿与夏根兴、褚玉华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明确发表意
见,并说明理由,避免以循环论证方式得出结论。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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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的历次工商档案资料;
2、查阅了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取得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及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3、与张剑、夏耿耿、夏根兴、褚玉华就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安排
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书面访谈记录和说明;
4、查阅了夏根兴、褚玉华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5、查阅了夏根兴、褚玉华出具的关联方调查表,并取得了相关关联法人的
工商档案;
6、查阅了“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示系统,并取得了夏根兴、褚玉华
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在上述核查程序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意见如下:
(一)请发行人根据结合实际情况包括既往投票情况说明,实质性判断张
剑、夏耿耿与夏根兴、褚玉华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经核查,张剑、夏耿耿与夏根兴、褚玉华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如下:
1、发行人的既往投票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泽宇有限自设立以来,除因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外,所有议案均获包括夏根兴、褚玉华在内的全体股东一致通过,不存在夏根兴、
褚玉华投票不一致的情形,亦不存在与其他股东投票不一致的情形。
根据张剑、夏根兴、褚玉华出具的说明,在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表决过
程中,张剑、夏根兴、褚玉华未提前征求其他方同意,不存在互相委托投票的情
形,在行使股东权利时,从未就议案提前征求其他方同意或达成一致后提交,均
独立作出决策,不存在相互委托投票等情形。
2、张剑、夏耿耿与夏根兴、褚玉华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张剑、夏耿耿与夏根兴、褚玉华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也未在发行人现行《公
司章程》及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中作类似安排。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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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根兴、褚玉华独立行使提案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无需征求其他方同意或事
前达成一致意见。
3、夏根兴、褚玉华未参与发行人的经营管理
自发行人成立以来,夏根兴和褚玉华未担任过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参与过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亦未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4、张剑、夏耿耿与夏根兴、褚玉华已出具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根据张剑、夏耿耿、夏根兴、褚玉华出具的说明,张剑、夏耿耿与夏根兴、
褚玉华不存在共同控制或一致行动关系,也未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特殊协
议,不存在公司章程所明确的股东权益以外的其他协议,包括以口头约定或签署
补充协议等任何方式确定的涉及股东权利的任何协议。
5、发行人不存在通过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规避发行条件或上市监管
(1)夏根兴、褚玉华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夏根兴、褚玉华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
在同业竞争关系,发行人不存在通过一致行动人认定而规避同业竞争要求的情
况。
(2)夏根兴、褚玉华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交易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夏根兴、褚玉华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
不存在交易,发行人不存在通过一致行动人认定而规避关联交易的情况。
(3)夏根兴、褚玉华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
处罚
根据夏根兴、褚玉华出具的声明、确认文件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
证明,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示系统进行的查询,夏根兴、褚
玉华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4)夏根兴、褚玉华已比照实际控制人进行股份锁定
夏根兴、褚玉华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承诺如下:
“(1)自泽宇智能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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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泽宇智能股份,也不由泽宇智能回购
该部分股份。
(2)自泽宇智能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持有泽宇智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
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的锁定期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泽宇智能
股份,也不由泽宇智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本企业计划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若本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
(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份的,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和协议
转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转让方式进行。
(4)本人/本企业在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 2 年
内减持的,减持公司股份价格不低于泽宇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上述
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
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5)本人/本企业在减持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
(6)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泽宇智能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本企业持有的泽宇智能股份的锁
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本企业不再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而终止。”
夏根兴、褚玉华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已比照实际控制人进行股份锁定承诺,发
行人不存在通过一致行动人认定规避股份锁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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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张剑、夏耿耿与夏根兴、褚玉华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夏根兴、褚玉
华作为发行人股东各自按照持股比例独立行使表决权,未与任何人签署过一致行
动协议或存在任何其他一致行动安排,张剑、夏耿耿与夏根兴、褚玉华不构成一
致行动安排。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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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宋正奇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顾功耘 马 彧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郑 豪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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