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宇智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2-05-09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宇智能”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规定,对泽宇智能相关
股东承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苏泽宇
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04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泽宇智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3,3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3.99 元,并
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
总股本 9,900 万股变更为 13,200 万股。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剑、夏耿耿承诺:
“1、自泽宇智能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
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泽宇智能股份,也不由泽宇智能回购该部分股
份;
2、自泽宇智能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
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泽宇智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
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
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泽宇智能股份,也不由泽
宇智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1
3、本人计划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若本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包括延
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份的,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和协议转让等深
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转让方式进行;
4、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泽宇智能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泽宇智能股
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
股份的,减持公司股份价格不低于泽宇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上述期
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
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6、本人在减持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
规定;
7、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
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泽宇智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持有的泽宇智能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而终止,亦不因本人
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二)持股 5%以上股东南通沁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常州沃泽慧
宇实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夏根兴、褚玉华承诺:
“1、自泽宇智能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
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泽宇智能股份,也不由泽宇智能回购该部
分股份;
2
2、自泽宇智能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
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持有泽宇智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
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的锁定期
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泽宇智能股
份,也不由泽宇智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本企业计划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若本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包
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份的,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和协议转让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转让方式进行;
4、本人/本企业在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 2 年内
减持的,减持公司股份价格不低于泽宇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上述期
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
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5、本人/本企业在减持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
6、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泽宇智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本企业持有的泽宇智能股份的锁定
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本企业不再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而终止。”
(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章锐、王晓丹、赵耀、
杨贤、张晓飞、陈蒙、孔乐、陈益波的承诺:
“1、自泽宇智能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
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的南通沁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份额,不转
3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泽宇智能股份,也不
由泽宇智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泽宇智能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
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泽宇智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
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
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泽宇智能股份,也不由泽
宇智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计划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若本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包括延
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份的,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和协议转让等深
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转让方式进行;
4、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泽宇智能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泽宇智能
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 2 年内减持股
份的,减持公司股份价格不低于泽宇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上述期间
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
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6、本人在减持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
规定;
7、如果未履行上述锁定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
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泽宇智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4
歉;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持有的泽宇智能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三、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上市,自 2022 年 4 月 6 日至 2022 年 5 月 6
日,公司股票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43.99 元/股,触发前述承
诺的履行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剑、公司股东南通沁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常州沃泽慧宇实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夏根兴、褚玉华、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章锐、王晓丹、赵耀、杨贤、张晓飞、陈蒙、
孔乐、陈益波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占总股 延长锁定期后到
股东名称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本比例 期日
张剑 7359.00 93.58 7452.58 56.46% 2024 年 12 月 7 日 2025 年 6 月 7 日
南通沁德投资
管理中心(有 1000.00 0.00 1000.00 7.58% 2024 年 12 月 7 日 2025 年 6 月 7 日
限合伙)
常州沃泽慧宇
实业投资中心 541.00 0.00 541.00 4.19% 2024 年 12 月 7 日 2025 年 6 月 7 日
(有限合伙)
夏根兴 500.00 53.00 553.00 3.79% 2024 年 12 月 7 日 2025 年 6 月 7 日
褚玉华 500.00 0.00 500.00 3.79% 2024 年 12 月 7 日 2025 年 6 月 7 日
章锐 0.00 130.00 130.00 0.98% 2024 年 12 月 7 日 2025 年 6 月 7 日
王晓丹 0.00 58.80 58.80 0.45% 2024 年 12 月 7 日 2025 年 6 月 7 日
赵耀 0.00 29.93 29.93 0.23% 2024 年 12 月 7 日 2025 年 6 月 7 日
杨贤 0.00 30.00 30.00 0.23% 2024 年 12 月 7 日 2025 年 6 月 7 日
张晓飞 0.00 20.00 20.00 0.15% 2024 年 12 月 7 日 2025 年 6 月 7 日
陈蒙 0.00 80.00 80.00 0.61% 2024 年 12 月 7 日 2025 年 6 月 7 日
孔乐 0.00 60.00 60.00 0.45% 2024 年 12 月 7 日 2025 年 6 月 7 日
陈益波 0.00 60.05 60.05 0.45% 2024 年 12 月 7 日 2025 年 6 月 7 日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泽宇智能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
5
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谢明明 吴 韡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