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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泽宇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20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4 号)》、深圳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及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 2022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能够严格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严格
履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2022 年上半年,公司没有
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也没有为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
要求》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二、关于 2022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
   见
    2022 年上半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至本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
况进行了检查,经核查我们认为:2022 年上半年,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对募集
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
流动性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
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 22,500.00 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
程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为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
归属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
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为公司核心财
务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市场占有能力和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
要标志。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了公司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提升,净利润指标能
反映公司较好的盈利能力和经营效率。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
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
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
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及具体的
归属比例。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的约束效果,能
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袁学礼、程志勇、沈聿农
                                                      2022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