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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泽宇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05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4 号)》、深圳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及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赵耀先生的个人简历,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
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
    2、经充分了解被聘任人员资格条件、管理经验、业务专长等情况,我们认
为:被聘任人员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或行业知识,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
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3、本次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赵耀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二、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5 日,该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2 年 9 月 5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25.10 元/股的价格向
符合条件的 1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221.8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袁学礼、程志勇、沈聿农


                                                          2022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