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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泽宇智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3月)2023-03-08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及《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

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

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
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有效实施,并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
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
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
 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

展委托理财(现金 管理除外)、 委托贷款等 财务性投资以 及证券投资、 衍生品

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 务的公
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
资金的支出,均先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该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报财务负责人

审核,并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使用。超过董事会对
总经理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计划进度实施,执行部门

要细化具体的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且每月底向财务部、
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工作计划及实际进度。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
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
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审慎地选择

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

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

可以豁免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

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
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

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

资。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第十九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

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
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

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
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金额及实
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

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
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还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依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公司计划使用

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
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二条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其投资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
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
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
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
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
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

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六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应与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则上
不得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等合理原因需要改变募集资金项目时,必须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或关联股
东应回避表决。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
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三十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
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
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
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
响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或审计部没有按前款规定
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

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

    第三十五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相关规范运作指引及
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

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
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

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集

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三十八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责令相关责任人员立即改正。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并有权要求相关责

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制度自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中凡未加特别说明的,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以下无正文)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