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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宇智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3-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本所经办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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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3 月 7 日,公司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3 年 3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
《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
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上午 10:00 在南通市崇川区中
环路 279 号泽宇智能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28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9,655,39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75.4965%,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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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均
为截至 2023 年 3 月 2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99,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75.00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55,3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496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6,065,3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708%。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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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及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9,655,3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65,3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9,655,3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65,3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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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9,655,3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65,3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9,655,3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65,3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
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9,655,3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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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65,3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9,655,3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65,3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9,655,3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65,3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64,5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8%;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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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064,5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8%;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9、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9,655,3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65,3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和 2023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65,3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065,3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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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1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9,655,3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65,3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额度预
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9,655,3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65,3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3、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9,655,3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65,3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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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4、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9,655,3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65,3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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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郑   豪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蒋   尧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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