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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胶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2022-08-16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胶股份”、“发行人”或“公司”)根据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67 号])、《创
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21 号,以下
简称“《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
务实施细则(2021 年修订)》(深证上〔2021〕919 号,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
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
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
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深证上〔2020〕483 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
细则》”)、《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证协发〔2021〕213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 号)、《注册制
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1〕212 号,以下简称
“《注册制下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有关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网
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
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
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方式、发行流程、回拨机制、网上网下申购及


                                      1
缴款、弃购股份处理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如有)、网
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
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
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如有)、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国泰君
安”)负责组织实施。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https://eipo.szse.cn)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
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请网上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交所公布的《网上发行
实施细则》。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
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
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
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
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
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
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将在《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总量、认购数量、占本
次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信息。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
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3、网下发行对象:本次发行网下发行对象为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
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2
    4、初步询价时间: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19 日(T-3 日)
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
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5、同一投资者多档报价:本次初步询价采取申报价格与申报数量同时申报
的方式进行,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填报不同的
报价,每个网下投资者最多填报 3 个报价,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 120%。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
股数,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
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多次提交的,
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初步询价阶段网下配售对象
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 50 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
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5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
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 670 万股。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
上限为 670 万股,约占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50.38%。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
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不得超过其资产规模或资金规
模申购。参与初步询价时,请特别留意申报价格和申购数量对应的申购金额是否
超过其提供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报的 2022 年 8 月
12 日(T-8 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
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
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参与本次聚胶股份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应在 2022 年 8 月 18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将资产证明材料通过国泰君安证券 IPO 网下投资者报备系统(以下简称
“国泰君安报备系统”)(网址:https://ipoinvestor.gtja.com)提交给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
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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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
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特别提示一: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
增了定价依据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网下投资者需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页面显示“聚胶股份初步询价已
启 动( 待开 始) ”后、 初步 询价 当天 上午 9:30 前 , 通过 网下发 行电 子平台
(https://eipo.szse.cn)提交定价依据并填报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未在询价开始
前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询价。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
则上不得超出研究报告建议价格区间。

    特别提示二:网下投资者须如实提交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并严格
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配售对象
资产规模证明材料以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
模,确保其在《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中填写的资产规模金额与其提交的资
产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数据以初步询价日前
第五个工作日(2022年8月12日,T-8日)为准。

    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承诺其在国泰君安报备系统上传的资产规模证
明材料及填写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与在
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
承担。

    特别提示三: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产
规模,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期间,投资者报价前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https://eipo.szse.cn)内如实填写截至2022年8月12日(T-8日)的资产规模或资
金规模,投资者填写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应当与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
交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

    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

                                       4
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6、网下剔除比例规定: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所属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
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
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晚到早、同一拟申购价
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上按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
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拟申购量不
低于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
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购不再剔除,剔除部分的
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综合考虑剩余报价
及拟申购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
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
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
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 10 家。

    发行价格如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
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
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或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
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
盈率),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聚胶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以下简称“《投
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不低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
的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
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聘请上海金茂凯德律
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和承销全程进行即时见证,并将对网下投资者资质、询价、
定价、配售、资金划拨、信息披露等有关情况的合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5
    7、限售期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
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
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安排详见“二、战略配售”。

    8、市值要求:参与网下初步询价的投资者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
(2022 年 8 月 17 日,T-5 日)为基准日,除了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以封闭
方式运作的创业板主题公募基金与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不少于
1,000 万元(含)以外,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
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
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不少于 6,000 万元(含)。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
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具体市值计算规则
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持有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深交所非限售 A 股股
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可在 2022 年 8 月 24 日(T 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
上申购。其中自然人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
(2020 年修订)》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每 5,000 元市值可申购 500 股,不足 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
购单位为 5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
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 5,500 股,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
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 2022 年 8 月 22 日(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 2022 年 8 月 24 日(T 日)申购多只

                                     6
新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计算日
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9、网上网下申购无需交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2022 年 8 月 24 日(T 日)
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
同为 2022 年 8 月 24 日(T 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 9:30-15:00,网上申购
时间为 9: 15-11:30,13:00-15:00。

    10、自主表达申购意愿: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
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11、本次发行回拨机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
束后,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 2022 年 8 月 24 日(T 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
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2、获配投资者缴款与弃购股份处理:网下投资者应根据《聚胶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
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T+2 日)16:00
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配售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下投资者划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应与配售对象在协会登记备案的银行
账户一致。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
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
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获配新股无效。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付时,
应按照规范填写备注,未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付失败。不同配售对象共
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的获配新股全部无效。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摇号中签结果
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2 年 8 月 26 日(T+2 日)
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
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


                                     7
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13、中止发行情况: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
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具体中止条款请见本公告“十、中止发行情况”。

       14、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的,以及获得初
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
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配售对象在创业
板、科创板、主板等板块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相关配售
对象不得参与创业板、科创板、主板等板块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

       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
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
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
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15、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
公司具有研发投入大、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
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 《聚胶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
“《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
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
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
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
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
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8
    16、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不存在影响
本次发行的会后事项。

    有关本询价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留最终解
释权。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
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
股发行的估值、报价和投资: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所属
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行业分类代码为 C26)。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
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
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
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
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
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
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
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聚胶股份首次公开发行 2,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的申请已经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并已获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952 号文予以注册的决定。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股票简称为“聚胶股份”,股票代码为“301283”,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
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上申购及网下申购。



                                    9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
为“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2,000 万股,发行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
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8,000 万股。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投资者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由保荐
机构相关子公司根据《特别规定》及《业务实施细则》的要求实施,初始战略配
售数量为 1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战略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
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

    回拨机制启动前,本次发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330.00 万股,占扣除初始
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70.00%,占发行数量的 66.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
为 570.00 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30.00%,占发行数量的
28.5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本次发行总数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
网下及网上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

    3、本次发行仅为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
即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

    4、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初步询价
和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5、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19 日(T-3 日)的 9:30-15:00。在
上述时间内,投资者须按照规定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
申购数量等信息。

    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网址为:https://eipo.szse.cn,请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通
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报价、
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 9:30-15:00。

    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 2022 年 8 月 18 日(T-
4 日))的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

                                       10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及《注册
制下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
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之(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标准及条件”。

    只有符合本公告“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之(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
准及条件”中所列网下投资者条件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
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发行公告》
中披露相关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
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
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投资者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安排
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
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
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
向其进行配售。

    6、本次发行,发行人将进行管理层网下路演推介及网上路演推介。发行人
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T-1 日)进行网上路演推介,
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 2022 年 8 月 22 日(T-2 日)刊登的《聚胶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以下简称
“《网上路演公告》”)。

    7、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国泰君安对发行人的估
值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
量设定为 50 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
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5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且不
超过 670 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 0.01 元。

    8、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 2022 年 8 月 23 日(T-1 日)刊登的
《发行公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关联方

                                    11
核查结果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9、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0、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将根据网上申
购情况于 2022 年 8 月 24 日(T 日)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上、网下发行
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六、本次发行回拨机
制”。

    11、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七、网下配售原则”。2022 年 8 月 26
日(T+2 日)当日 16:00 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12、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发行安排和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
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2022 年 8 月 16 日(T-6 日)登载于深
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招
股意向书》。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方式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2,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申请已经深交所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并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22〕952 号文予以注册决定。发行人股票简称为“聚胶股份”,股票代码为
“301283”,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上申购及网下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如有)、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
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
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
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
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

                                     12
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
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3、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包括经中国
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网下
投资者的具体标准请见本公告“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之(一)参与网下询价的
投资者标准及条件”。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
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4、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与承销过程进行全程见证,并出具
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发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以下简称“发行新股”)2,000 万股。本
次发行不安排老股转让。

  (三)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及战略配售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2,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次公开
发行后总股本为 8,000 万股。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
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
发行的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战
略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

    回拨机制启动前,本次发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330.00 万股,占扣除初始
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570.00 万股,占扣除
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30.0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本次
发行总数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网下及网上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


                                   13
定。

       最终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及战略配售情况将在 2022 年 8 月 26 日(T+2 日)
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予以明确。

  (四)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
行累计投标询价。
       定价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综合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
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
险等因素。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四、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五)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
锁定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锁定期安排。

       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安排详见“二、战略配售”。

  (六)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1、发行时间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刊登《招股意向书》《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及《创业板上
            T-6 日           市提示公告》
   2022 年 8 月 16 日 周二   网下投资者通过国泰君安报备系统提交核查材料
                             网下路演
             T-5 日          网下投资者通过国泰君安报备系统提交核查材料

                                       14
            日期                                    发行安排
   2022 年 8 月 17 日 周三     网下路演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材料截止日(中午 12:00 截止)
            T-4 日             网下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日(当日
   2022 年 8 月 18 日 周四     12:00 前)
                               网下路演
                               初步询价日(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报价时间为 9:30-
            T-3 日             15:00,截止时间为当日 15:00)
   2022 年 8 月 19 日 周五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网下投资者提交材料进行核查
                               战略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2 日
                               确定发行价格、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申购数量、
   2022 年 8 月 22 日 周一
                               确定战略投资者最终获配数量和比例(如有)
            T-1 日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22 年 8 月 23 日 周二     网上路演
                               网下申购日(9:30-15:00)
             T日               网上申购日(9:15-11:30,13:00-15:00)
   2022 年 8 月 24 日 周三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网上申购配号
                               刊登《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T+1 日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2022 年 8 月 25 日 周四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刊登《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
                               公告》
           T+2 日
                               网上中签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投资者确保资金账户在
   2022 年 8 月 26 日 周五
                               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网下获配投资者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时间为 8:30-16:00)
           T+3 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
   2022 年 8 月 29 日 周一     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
           T+4 日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招股说明书》
   2022 年 8 月 30 日 周二
注:1、T日为网上网下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价格超出《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
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
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或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
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
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如因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
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联系。




                                          15
    2、本次发行路演推介安排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 2022 年 8 月 16 日(T-6 日)至 2022 年
8 月 18 日(T-4 日),通过现场、电话或视频的方式向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进
行网下推介,路演推介内容不超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对
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

   网下路演推介阶段除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投资者及见证律师以外
的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路演推介不向投资者发放任何礼品、礼金或礼券。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 2022 年 8 月 23 日(T-1 日)进行网上
路演回答投资者的问题,回答内容严格界定在《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公开资料范
围内,具体信息参阅 2022 年 8 月 22 日(T-2 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二、战略配售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
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
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
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
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本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100万股,占本次发行
数量的5%,战略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
行。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2022年8月22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本次发行的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将在2022年8月26日(T+2日)公布的《网下发
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

    1、投资主体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16
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
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
发行的战略配售。如发生上述情形,保荐机构跟投主体为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
公司。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如发生上述跟投情况,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预计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
发行数量的 5%。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2022 年 8 月 22 日(T-2 日)确定发行价
格后,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①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②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民
币 6,000 万元;

   ③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民
币 1 亿元;

   ④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3、配售条件

   如发生上述跟投情况,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将根据与发行人签署的战
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4、限售期限

   如发生上述跟投情况,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
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5、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聘请的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已对国泰君安证裕


                                   17
投资有限公司是否符合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业务实施
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就核
查事项出具承诺函。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承诺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
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T-1 日)进行披露。


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

    1、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
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
网下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

    2、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应符合《管理办法》《特别规定》《业务实施
细则》《网下发行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注册制
下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

    3、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当于2022
年8月18日(T-4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
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后方可参与本次发行。

    4、以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 2022 年 8 月 17 日(T-5 日)为基准日,除
了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以封闭方式运作的创业板主题公募基金与战略配售
基金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
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不少于 1,000 万元(含)以外,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
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
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不少于 6,000 万
元(含)。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计算
日均持有市值。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5、所有网下投资者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应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T-4 日)


                                    18
中午 12 时前通过国泰君安报备系统提交网下申购承诺函等材料,并经过国泰君
安核查认证。

    6、若配售对象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2)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
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行政监管措施或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4)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
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5)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均为 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
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申请注册的私募基金产品
规模应为 6,000 万元(含)以上、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委
托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其中,私募基金产品规模是指基金产品资产
净值;

    (6)符合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7)投资者还应当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提交在监管
机构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程序等相关核
查材料。

    7、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
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在 2022 年 8 月 18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完
成备案。


                                    19
    8、网下投资者须如实提交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并严格遵守行业
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
证明材料以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确保
其在《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中填写的总资产数据应与其提交的资产规模证
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

    9、禁止参加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投资者的范围

    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
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
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
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配偶的父母;

    (5)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
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和限制
名单中的机构;


                                    20
    (8)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
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
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9)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
券投资基金除外,但应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述第(9)项中的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其他产品除外。

    10、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 670 万股,约占网下初始
发行数量的 50.38%。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
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时,
请特别留意申报价格和申购数量对应的申购金额是否超过其提供给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及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报的 2022 年 8 月 12 日(T-8 日)的资产规模
或资金规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
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
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
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
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
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投资者若参与聚胶股份初步询价,即视为其向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
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网下投资者向国泰君安提交的材料要求和提交方式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应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T-4 日)中午 12:00 以前通过国泰君安报备系统根据提示填写并提交关


                                   21
联方信息表、网下申购承诺函、出资人信息表、私募产品备案函等及投资者信息
表等询价资格申请材料和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配售对象资产规模证明文件
等全套资产证明材料。

    系统递交方式如下:

    登录网址 https://ipoinvestor.gtja.com,网页右上角可下载用户手册。如有问题
请致电咨询 021-38676888(2022 年 8 月 16 日(T-6 日)至 2022 年 8 月 17 日(T-
5 日)每个交易日的 9:00-12:00,13:00-17:00,2022 年 8 月 18 日(T-4 日)的
9:00-12:00),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登录系统(新用户请进行注册后登录),点击“我的信息”中的“基本
信息”和“联系人信息”进行投资者信息录入,并按照备注要求上传证明文件,点
击“保存”;

    第二步:点击“我的信息”中的“配售对象”和“关联方信息”按照页面要求逐步
真实完整地填写关联方信息及配售对象出资人信息,如不适用请填写“无”;

    第三步:点击“发行项目”,选择“聚胶股份”,点击“参与报备”,勾选拟参与
本次发行的配售对象(如未勾选提交配售对象,则该配售对象无法参加本次发行,
点击“我的信息”—“配售对象”可查看系统已关联的配售对象信息,若缺少配售对
象,需手工添加),在第二部分关联方信息处点击“导出 PDF”下载投资者关联方
信息表和配售对象出资方信息(系统根据投资者填报信息自动生成),在第三部
分参与本次申购的相关资料处点击“模板下载(包括承诺函等)”下载承诺函。投
资者将上述材料打印并签章后将相关扫描件上传至系统;

    第四步:资产证明材料提交

    (1)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

    在第三部分点击“下载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模板”,投资者将填写完毕后
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Excel 电子版,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
盖章扫描版(加盖公司公章)上传至系统。配售对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
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以提交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 2022 年 8 月 12 日(T-8
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数据为准。配售对象除满足上述要求外,申购规模也

                                      22
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自律规则的要求。

    (2)配售对象资产规模证明文件

    机构投资者自有资金或管理的每个产品参与网下询价的申购金额不超过其
资产规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的资产证明文件扫描件:其中,公募基金、基金
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含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等产品应提供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工作日(2022 年 8 月 12 日,T-8 日)的产品
总资产有效证明材料(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章);自营投资账户应提供
公司出具的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材料(资金规模截至 2022 年 8 月 12 日,T-8
日)(加盖公司公章)。提供的资产证明金额应与其填写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
明细表”数据一致。

    第五步:点击“提交申请”,等待审核结果。

    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网下投资者须承诺电子版文件、盖章扫描件、原件三
个版本文件内容一致。

    特别注意:

    如若本次递交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投资者可在 2022 年 8 月 18 日
(T-4 日)中午 12:00 前使用应急通道邮件方式提交材料,否则邮件方式提交材
料无效,具体提交材料和提交方式请登录“国泰君安业务发行申报平台”
(https://investor.gtja.com/home)查看“聚胶股份网下投资者报备材料及资产证明
应急通道提交材料方式”。

    网下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材料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其
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和律师对投资者的资质条件进
行核查,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网下投资者备案核查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


                                     23
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
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出资方属于《管理办法》第十六
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
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
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
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
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
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
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
的全部责任。

  (四)初步询价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在《招股意向书》刊登后的当日把投
资价值研究报告置于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供网下投资者参考。

    2、网下投资者应对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报价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相关
材料存档备查。定价依据应当至少包括网下投资者独立撰写的研究报告,研究报
告应包含相关参数设置的详细说明、严谨完整的逻辑推导过程以及具体报价建议。
报价建议为价格区间的,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

    网下投资者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相关材料的系统留痕时间、
保存时间或最后修改时间应为询价结束前,否则视为无定价依据或无定价决策过
程相关材料。

    3、本次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相关法规及本公
告要求的投资者应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
会完成创业板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且已开通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
证书,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网
址为:https://eipo.szse.cn,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


                                    24
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

    4、本次初步询价期间为 2022 年 8 月 19 日(T-3 日)9:30-15:00。在上述时
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
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等信息。

    5、本次初步询价采取申报价格与申报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询价
的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填报不同的报价,每个网下投资者最
多填报 3 个报价,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 120%。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
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配售对象只
能有一个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
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发
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
购数量设定为 50 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
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5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每个
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 670 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 0.01 元。

    特别提示一: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
增了定价依据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网下投资者需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页面显示“聚胶股份初步询价已
启 动( 待开 始) ”后、 初步 询价 当天 上午 9:30 前 , 通过 网下发 行电 子平台
(https://eipo.szse.cn)提交定价依据并填报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未在询价开始
前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询价。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
则上不得超出研究报告建议价格区间。

    特别提示二: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产
规模,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期间,投资者报价前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内如实填写截至
2022 年 8 月 12 日(T-8 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投资者填写的资产规模或

                                      25
资金规模应当与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
中的金额保持一致。

    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
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投资者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的具体流程是:

    (1)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承诺资产规模情况,否则无法进入初
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
已充分知悉,将对初询公告要求的基准日对应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
购上限(拟申购价格×初询公告中的网下申购数量上限)进行确认,该确认与事
实相符。上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拟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不超过其资产规
模,且已根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要求提交资产规模数据,该数据真实、准确、
有效。上述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自行承担因违反前述承诺所引起的全部后果”。

    (2)投资者应在初询报价表格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
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对于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
售对象拟申购价格×670 万股,下同)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
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栏目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
体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金额;对于资产规模未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的配
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否”,并必须
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金额。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确保不
存在超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

    4、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 2022 年 8 月 18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券
业协会完成创业板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的,或未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的;



                                     26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
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能在中国
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4)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670 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5)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50 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
不符合 10 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6)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

    (7)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8)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行业监管要
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9)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和限制名单
的网下投资者。

  (五)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理

    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
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或委托他人报价;

    2、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公司报价,打听、收集、传播其他投资者报价,或
者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等;

    3、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4、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

    5、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审慎报价;



                                    27
    6、无定价依据、未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报价,或故意压低、抬高报价;

    7、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且
未被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剔除的;

    8、接受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
助、补偿、回扣等;

    9、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的情形;

    10、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

    11、获配后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2、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13、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

    14、其他影响发行秩序的情形。


四、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一)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原则

    在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网下投资者的报价资格
进行核查,剔除不符合“三、(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要求的投
资者报价。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不符合要求投资者条件报价的初步
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所属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
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拟
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晚到早、同
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上按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
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
拟申购量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
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购不再剔除。剔除部分不
得参与网下申购。

                                   28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
申购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
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
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
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 10 家。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
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信息将
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T-1 日)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同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 2022 年 8 月 23 日(T-1 日)公
告的《发行公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1)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2)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
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3)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
保险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
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价格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所对应的
网下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

    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超出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
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
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
值,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
关规定参与战略配售实施跟投。

    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

                                    29
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作为有效报价投资
者参与申购。可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及其相应的申购数量将在 2022
年 8 月 23 日(T-1 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有效报价投资者按照以下方
式确定:

    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或未被认定为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价,
有效报价对应的申报数量为有效申报数量。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得少于 10
家;少于 10 家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予以公告,中
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
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五、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22年8月24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
告》中公布的初步询价阶段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
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
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其初
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且不超过网下申购数量上限。

    网下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
申购。

    网下投资者在2022年8月24日(T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
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2022年8月26日(T+2日)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为2022年8月24日(T日)的9:15-11:30、13:00-
15:00,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发行对象为持有深交所


                                   30
股票账户卡并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法
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
值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深交所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
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
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5,500股。
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22年8月22日(T-2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的
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22年8月24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
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2022年8月24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2年
8月26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
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 2022 年 8 月 24 日(T 日)15:00 同时截止。申购
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 2022 年 8 月 24
日(T 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
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
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



                                   31
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
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2、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T-2 日)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如发生上述回拨,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网下发行量增加的数量。

       3、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
未超过 50 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50 倍
且不超过 100 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扣除最终战略配售
数量后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00
倍的,回拨比例为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回
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数量的 70%;网下投资者因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而被限售
10%的股份,计入前述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

       4、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
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5、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
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
并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T+1 日)在《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将通过分类配售的方式进行配售,对同类投资者采用比例配售的
方式。保证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获配总
量不低于回拨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有效申购不足上述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


                                      32
(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

  (一)网下配售对象分类

     根据配售对象的类型将有效申购的配售对象分为以下三类:

     A类: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为A类投资
者,其配售比例为a;

     B类: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为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b;

     C类:所有不属于A类、B类的网下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C类投资者的配售
比例为c。

  (二)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的确定

     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的确定按照各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关系a≥b≥c。调整
原则:

     调整原则:①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70%向A类投资者
进行配售。如果A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
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②在向A类配售
后,向B类和C类投资者配售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
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并确保A类、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C类,即
a≥b≥c。

     如初步配售后已满足以上要求,则不做调整。

  (三)配售数量的计算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获配股
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向下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
的零股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
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
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


                                   33
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显示的申
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

  (四)网下比例限售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
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
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八、投资者缴款

  (一)网下投资者缴款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 2022 年 8 月 26 日(T+2 日)刊登的
《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并对于提供有效报价
但未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列表公示。《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获得初步配
售的全部网下有效配售对象,需在 2022 年 8 月 26 日(T+2 日)8:30-16:00 足额
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T+2 日)16:00 前到账。

    网下投资者划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应与配售对象在协会登记备案的银行
账户一致。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
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
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获配新股无效。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付时,
应按照规范填写备注,未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付失败。不同配售对象共
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的获配新股全部无效。

                                    34
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 2022 年 8 月 30 日(T+4 日)刊登的《聚胶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
“《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
资者。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
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配售对象在创业板、科创板、主板等板
块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相关配售对象不得参与创业板、
科创板、主板等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

  (二)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
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2 年 8 月 26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
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
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
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
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
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三)战略投资者缴款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
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
发行的战略配售并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T-3 日)前(含当日)将向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如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缴纳的认购资金低于最终获


                                    35
配的金额,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T-2 日)前(含当日)
缴纳差额部分认购资金。
    战略配售投资者认购不足的,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
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T+4 日)对战
略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
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
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
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
申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可能承担的最大包销责任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30%。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
具体情况请见 2022 年 8 月 30 日(T+4 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 1%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
价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确定发


                                    36
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
务指标上市标准的;(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是指初步询价结束后,按照确定的发行
价格乘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的总市值);

    (6)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未按照《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作出的承诺实施跟
投的;

    (7)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8)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
认购的;

    (9)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
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

    (10)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11)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业务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国证监
会和深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
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
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投资者已缴纳认购款的,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尽快安排已经缴款投资者的退款事宜。中止发行
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
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发行人: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曙光

    住所:广州市增城新塘镇仙村东区工业园沙滘村岗谷山(厂房 A1)首层



                                   37
联系电话:020-82469198(810)

联 系 人:师恩成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青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联系电话:021-38676888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6日




                              38
(本页无正文,为《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之盖章页)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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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之盖章页)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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