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胶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06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聚胶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聚胶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包括核查文件、咨询公司管理层在内的审核,基于独立、客观
判断的原则,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有助于推进
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
换前期投入自筹资金,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鉴证报告,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
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2、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
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
定,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运营管理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
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3、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聚胶欧洲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
目“卫材热熔胶产品波兰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规定,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发展,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
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的
战略发展和长远规划。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
的事项,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4、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
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前提下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
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
置自有资金和人民币 75,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
项,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5、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 7,800 万元的超募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的事项,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