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胶股份: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2022-10-10
证券代码:301283 证券简称:聚胶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8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聚胶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52 号)
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859 号)同意,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聚胶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2.69 元,于 2022
年 9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
本由 6,000 万股变更为 8,000 万股。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与《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
股东对发行前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陈曙光、刘青生、
范培军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
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
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3 月 2 日,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
格。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
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
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
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
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
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5、若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
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
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7、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
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实际控制人陈曙光和刘青生控制的企业、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广州聚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胶资管”)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3 月 2 日,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
格。
3、若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
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企业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
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若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
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
5、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
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6、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逄万有、周明亮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
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3 月 2 日,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
格。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
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
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
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
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
续遵守上述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5、若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
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
司股东、董事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董事义务,如
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
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师恩成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
本次发行上市前已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3 月 2 日,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
格。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
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
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
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
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
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如本人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继续遵守上述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5、若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
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关于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
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
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9 月 2 日上市,自 2022 年 9 月 2 日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52.69 元/股,触发前述股
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股东持有限售流通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流通股锁定期后的上市流
通日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原股份锁 延长锁定
与公司的关系/ 定后的上 期后的上
序
姓名 在公司担任的 直接 间接 市流通日 市流通日
号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职务 (非交易 (非交易
持股 持股 日顺延) 日顺延)
控股股东、实
1 陈曙光 际控制人、董 6,726,878 4,669,834 8.41% 5.84% 2025/9/2 2026/3/2
事长兼总经理
控股股东、实
2 刘青生 际控制人、董 6,350,357 5,614,198 7.94% 7.02% 2025/9/2 2026/3/2
事兼副总经理
控股股东、实
3 范培军 际控制人、董 5,298,588 - 6.62% - 2025/9/2 2026/3/2
事兼副总经理
实际控制人陈
聚胶 曙光和刘青生
4 控制的企业、 12,956,907 - 16.20% - 2025/9/2 2026/3/2
资管 持股 5%以上
的股东
董事、销售副
5 逄万有 2,734,755 - 3.42% - 2023/9/2 2024/3/2
总监
董事、运作总
6 周明亮 1,538,300 - 1.92% - 2023/9/2 2024/3/2
监
董事会秘书、
7 师恩成 - 170,922 - 0.21% 2025/9/2 2026/3/2
财务负责人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
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聚胶股份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聚胶股份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
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
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