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胶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13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聚胶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聚胶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包括核查文件、咨询公司管理层在内的审核,基于独立、客
观判断的原则,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投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 4,881.75 万元对卫材
热熔胶产品波兰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增加投资,是根据公司顺应市场环境变化及募
投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有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升募投项目整体质量。
本次事项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卫材热熔胶产品波兰生产基地
建设项目增加投资事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 6,600 万元用于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将
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将有利于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符合维护公司
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规
定。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 关于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拟于 2023 年向国内外商业银行等具
备保理资质的机构(具体以实际办理的机构为准)申请办理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或等值外币)5 亿元(含)的应收账款无追索权或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经核查,
拟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快公司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
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应收
账款保理业务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4、 关于预计公司 2023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预计的 2023 年度拟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总金额不
超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1.5 亿元,该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
原则,定价公允,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或显失公平
的情形,公司主要业务也不会因此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预计公司 2023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事项,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