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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胶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12-13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12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 1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 1
第四章   董事会的授权 ....................................................................................................... 3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 3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 ........................................................................................................... 8
第七章   附     则 ................................................................................................................. 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
         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
         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
         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独立董事中应当
         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
         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
         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1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董事会工作机构和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各项财务指标均在下列标准范围内的交易享有决策
         权: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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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与关联法
                 人达成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值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四章 董事会的授权


第九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董事会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和股东大会的授权,将其决定投资方案、资产处
           置、对外担保、制定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决定机构设置的
           职权明确并有限授予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
第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权限如下: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3
第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每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至少 10 日应向全
           体董事和监事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议
           程。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董
           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时限。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1/3 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   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   总经理提议时;
            (七)   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董事长
           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
            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长认为
            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
            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以书面方式于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缩短
           或者豁免前述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时限。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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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会议期限;
             (四)   事由及议题;
             (五)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
                      议;
             (六)   董事表决所需的会议材料;
             (七)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的要求;
             (八)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
             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
             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
             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
             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规和《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
             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
             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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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姓名;
             (二)    代理事项;
             (三)    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
             (四)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以及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    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
             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
             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
             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
             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
             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
             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
             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
             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
             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
             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
             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
             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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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
             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
             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
             会董事进行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
             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两名监事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
             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
             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
             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
             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
             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
             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二条   1/2 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
             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
             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董事会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7
             (一)   会议届次和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四)   会议议程;
             (五)   董事发言要点;
             (六)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
                      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
             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
             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在相关事项公告中
             说明董事会审议情况;董事反对或弃权的,应当披露反对或弃
             权理由。
第三十六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工作人员对会议
             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
             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
             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
             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
             面说明或者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
             录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
             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负
             责保存。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
             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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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参
             加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资料和
             信息。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
                       工作经验的自然人;
             (二)    董事会秘书应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
                       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和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
                       忠诚履行职责;
             (三)    取得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会秘书;
             (九)   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
                       批评;
             (十)    公司现任监事;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
                       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
                      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
                      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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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
                      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
                      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
                      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
                      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与义务;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
                      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
                       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
                       司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
             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
             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不当解聘或
             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
             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
             出。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空缺超过 3 个月的,公司董事
             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承担高级管理人员
             的有关法律责任,应当遵守《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忠实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
             利。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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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
             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
                       议;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
                       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
                       子邮箱地址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本议事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
             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
             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第五十一条   在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足”、
             “少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现行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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